证券代码:688076 证券简称:诺泰生物 公告编号:2023-05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泰生物”或“公司”)于2023年5月2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于新建项目及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多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发中心项目”结项,并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4,000万元用于新建“氟维司群生产项目”,其余部分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证募投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新设“新建氟维司群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定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一、募集资金的概况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220号)的批准,公司获准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329.595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15.5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829,817,941.5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725,162,993.16元。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1]验字第90038号),验证募集资金已全部到位。
募集资金到账后,已全部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开设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管理。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公司子公司杭州澳赛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保荐机构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下列项目的建设:
单位:万元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的《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公告编号:2023-021)。
二、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情况
截至本公告日,“多肽类药物及高端制剂研发中心项目”已结项,节余募集资金已全部转出,并已注销原募集资金专户。“新建氟维司群生产项目”募集资金专户的设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基本内容
甲方: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丙方: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信息如下:
户名: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10450000002474773
开户行名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截至2023年6月28日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40,000,000.00元(大写:肆仟万元整),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新建“氟维司群生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肖爱东、王建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4000万元且达到募集资金净额(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的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三方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并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江苏诺泰澳赛诺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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