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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36       证券简称:郑州银行        公告编号:2023-032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的金额:借款本金11.3693亿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3年3月,本行与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李喜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基本情况详见本行于2023年3月31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二、本次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3年6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本案作出(2023)豫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如下:

  1.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本行贷款本金1,136,930,000元、利息(含罚息、复利);

  2.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本行律师费130,000元;

  3.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对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在11.369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履行完上述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追偿;以李喜朋名下的遗产为限对上述第1项、第2项债务在11.3693亿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行有权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平顶山平临高速公路收费权折价和变卖、拍卖所得价款及该高速公路收费权益项下形成的收费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

  5.驳回本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836.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平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河南盛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舒蒲娟负担。

  如不服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因日常经营活动产生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主要为本行及本行分支机构作为原告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等,案件所涉及的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比例较小,该等案件的结果不会对本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公司在内)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本行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本行已对该笔贷款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不会对本行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豫01民初279号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郑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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