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搜索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质押公告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1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近期收到控股股东四川川恒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集团”)函告,获悉其所持有本公司的部分股份被质押,具体事项如下:

  一、股东股份质押及解除质押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质押的基本情况

  

  2、股东股份累计质押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川恒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所持质押股份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二、备查文件

  《持股5%以上股东每日持股变化明细》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3-072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星期三)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城华盛路58号

  3、会议召开的方式: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会议召集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吴海斌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理人共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258,955,70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51.6027%;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共101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7,310,240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4495%。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1.01  审议通过《为广西鹏越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76,252,54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2  审议通过《为福麟矿业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76,252,54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1.03  审议通过《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议案》

  同意276,252,54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51%;反对13,40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证券日报APP

扫一扫,即可下载

官方微信

扫一扫 加关注

官方微博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0

给文章打分

本文得分 :0
参与人数 :0

0/50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