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218 证券简称:丽臣实业 公告编号:2023-05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基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文件关于公司业绩层面考核要求中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的设定不满足《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相关监管规定的要求,公司于2023年6月21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修订稿)>的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提交申请,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4日至2023年6月13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已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查询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登记结算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
根据登记结算公司于2023年6月16日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公司在策划本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措施,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登记,同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发布本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未在内幕信息知情期间买卖公司股票,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情形。
(二)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全部激励对象为74人,其中有5名在自查期间内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该5名激励对象进行的公司股票交易均系基于各自对二级市场交易行情、市场公开信息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未在其得知内幕信息日期之后交易公司股票,其交易与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无关,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除此之外,其余激励对象在自查期间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结论
公司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建立了信息披露及内幕信息管理的相关制度。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策划、讨论过程中已按照上述规定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限定了接触到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在自查期间,公司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均符合《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湖南丽臣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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