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第五届董事会2023年第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为控股子公司可转股债权融资提供连带保证责任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连带保证责任的形成原因系扬州市科创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扬州科创基金”)根据相关规定对投出资金采取的风控举措,公司将确保该笔资金用于控股子公司中科云网(高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高邮”)N型高效电池一期项目的厂房建设、设备购置等,进一步推动项目进度,符合公司目前实际情况。
公司在财务及资金管理、人事管理、运营管理、项目建设等方面对中科高邮能够形成实际控制,可以切实做到有效监督和严格管控,担保风险在公司可控范围之内,不会对公司业务及人员独立性构成影响。本次担保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股东大会审议。下一步,我们将密切关注该项连带保证责任事项的实际履行情况以及相关资金的使用情况。
独立董事:陈叶秋、邓青、李臻
2023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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