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1309 证券简称:德明利 公告编号:2023-04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德明利”)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限售起始日期为2022年7月1日,发行时承诺限售期为12个月;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共有18名,合计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27,911,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120%;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日(星期一)。
一、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120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000,000股,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2〕620号)同意,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于2022年7月1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新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由60,000,000股增至80,000,000股。
二、公司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股,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000,000股。
2023年1月18日,公司披露了《关于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符合第一期行权条件的12名激励对象共行权176,800份股票期权,公司总股本增至80,176,800股。
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80,176,800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20,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4.94%;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60,176,8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5.06%。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18名,其中:
1、法人股东15名: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银程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梅州市菁丰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LEADINGUI CO., LTD.、深圳市博汇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鸿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鼎鸿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莞市宏商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莞市锦宏一号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欣宏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湖南瑞希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晋昌源投资发展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金启福控股有限公司、正置有限公司、昆明知仁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厦门千杉云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厦门千杉幂方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自然人股东3名:魏宏章、徐岱群、谢红鹰。
上述主体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如下: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所作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中所作承诺一致,且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截至本公告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也不存在对其违规担保的情形。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3日(星期一);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27,911,113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4.812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18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注:
1.公司股东魏宏章对所持公司440万股办理了质押。
2.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田华,及其亲属孙铁军、李炎、罗会龙,董事叶柏林,监事李国强、何勇、李鹏,高级管理人员何新宁系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解禁后上述人员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所做的承诺管理所持有股票。
3.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田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CHEN LEE HUA系深圳市银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人,解禁后上述人员将继续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所做的承诺管理所持有股票。
4.东莞市鸿福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6月9日更名为洛阳鸿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前后为同一主体;深圳市金程源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6月21日更名为厦门金程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前后为同一主体;深圳市银程源科技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于2023年6月21日更名为厦门银程源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更名前后为同一主体。
5、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前后公司的股本结构
注:上表中的“比例”为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后的结果。以上数据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6、上述股东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后,公司将持续关注相关股东持股情况,督促相关股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做出的相关承诺,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德明利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德明利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之日,德明利关于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德明利本次限售股份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2、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3、股份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5、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市德明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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