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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收到 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434         证券简称:万里扬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集团”)及公司和相关人员于近日分别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5号(以下简称“警示函1”)、《关于对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44号(以下简称“警示函2”),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1》的主要内容

  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作为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里扬)的控股股东,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万里扬《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万里扬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你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上述事项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万里扬集团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警示函2》的主要内容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2022年3月和4月,公司控股子公司浙江万里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控股股东万里扬集团有限公司非经营性占用资金5,500万元,上述占用资金均在当月归还。公司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直至2022年年度报告才补充披露。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十一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四条、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长黄河清、总经理顾勇亭、财务总监胡春荣和董事会秘书张雷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26号)第二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黄河清、顾勇亭、胡春荣、张雷刚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及公司和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充分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收到警示函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万里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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