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3-01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洁先生于近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相关职务并办理完成离职手续。离职后,王洁先生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
● 经公司研究决定,王洁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工作由汪海潮先生负责,王洁先生的离职不会对公司的技术研发和生产经营带来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拥有的核心技术。
一、 王洁先生离职的具体情况
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王洁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相关职务,并于近日办理完成离职手续。
(一) 核心技术人员具体情况
王洁先生:中国国籍,1944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高分子材料专业,高级工程师。1970年8月至2006年11月,就职于中国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有限公司,历任化工机械厂热处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及主任工程师;2006年12月至2009年8月,就职于实业公司,任副总工程师;2009年9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任副总工程师,负责热处理技术相关工作。
王洁先生曾参加研制红旗牌压缩机活塞杆等多个重大项目,其中φ2.8米尿素合成塔获国家质量金奖,红旗牌压缩机活塞杆获化工部质量银奖,气提塔、高压冷凝器、高压洗涤器获重大关键设备国产化国务院嘉奖令,φ2.6米×33米CO2吸收塔、CO2压缩机组分别获得首届全国科技大会科技进步奖,聚酯反应器获中纺部科技进步奖。在公司工作期间,与南京工程学院专业团队共同研发了热处理工艺计算机软件,推广应用了PAG等水基聚合物淬火介质,参与了“深海采油设备液压缸用钢锻件性能热处理工艺的研发与应用”、“热处理工艺曲线的绘制方法的研发与应用”等多项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王洁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其通过员工持股平台间接持有公司0.05137%的股份。王洁先生离职后将继续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管理其所持有股份,严格履行做出的各项承诺。
(二) 参与研发项目及专利情况
王洁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参与了公司专利、核心技术的研发工作,其作为发明人之一申请的专利均为职务成果,该等专利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其离职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
(三) 保密及竞业限制情况
公司与王洁先生签署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根据协议的相关规定在与公司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在其离职后2年内不得在与公司从事的行业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及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内工作,或直接或间接地从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获取经济利益;离职后2年内不得自办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或者从事与公司保密信息有关的产品的生产,包括但不限于以投资、参股、合作、承包、租赁、委托经营或其他任何方式参与有关业务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未发现王洁先生离职后前往与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企业工作的情况。
二、 核心技术人员离职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王洁先生未参加公司在研项目,王洁先生的离职不会影响在研项目及核心技术的推进和实施。
公司通过长期技术积累和发展,已建立了完备的研发体系,高度重视技术人才的培养,已经形成了以核心技术人员为研发带头人的成熟、专业的研发团队,具备持续创新的人才基础,为公司保持技术先进性和持续创新能力做好保障。2020年、2021及2022年,公司研发人员数量分别为114人、105人、128人,占员工总人数比例分别为15.36%、14.36%、16.58%。2022年末及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数量分别为6人和5人,人员稳定,具体人员如下:
公司其他关键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整体研发实力不会因王洁先生离职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不存在对公司业务发展、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产生不利影响的情况。
三、 公司采取的措施
为保证工作的平稳衔接,经公司研究决定,王洁先生离职后,其负责的研发工作交由公司汪海潮先生负责,汪海潮先生的简历如下:
汪海潮先生:中国国籍,1985年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学历,材料科学与工程专业。2009年7月至今,就职于本公司,现任技术研发部经理,主持技术研发部工作,负责新产品研发以及锻压、机加工、热处理等多个专业的工艺技术管理工作。
汪海潮先生曾主持了多项产品的开发和制造,获多项专利发明,包括:一种锻件的M型台盘模具、Z型组合模具、一种锻件的Z型组合模具、一种锻件的L型漏盘模具等。
目前,汪海潮先生已完成与王洁先生的工作交接,公司研发团队仍持续投入对公司产品与技术的研发工作,公司研发团队结构完整,后备人员充足,现有研发团队及核心技术人员能够支持公司未来核心技术的持续研发。
四、 持续督导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迪威尔核心技术人员总体相对稳定;王洁先生已与公司办理相关工作的交接,其负责的相关工作交由公司汪海潮先生负责,其因个人原因离职不会对迪威尔的技术研发、核心竞争力产生实质性影响;
2、王洁先生工作期间参与、申请的专利等知识产权均为职务成果,该等职务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之所有权均归属于公司,且其已签署相关的保密协议及竞业限制条款,其离职不存在涉及职务发明的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影响公司专利权的完整性;
3、目前,迪威尔的技术研发和日常经营均正常进行,王洁先生的离职未对迪威尔的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五、 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证券代码:688377 证券简称:迪威尔 公告编号:2023-014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84,750,000股,限售期为36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因2023年7月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6月4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74号),同意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8,667,000股,并于2020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发行完成后总股本为194,667,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150,380,114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44,286,886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限售股股东数量为5名,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并申请上市流通股份数量84,750,000股,占公司股本总数的43.54%,现锁定期即将届满,将于2023年7月10日起上市流通(因2023年7月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自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如下:
南京迪威尔实业有限公司承诺:
1、本公司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3、若股份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公司不减持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股份公司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李跃玲承诺:
1、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股份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自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股份公司股份。
4、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股份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张洪承诺:
1、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2、除前述锁定期外,在本人任股份公司的董事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所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3、在离职之日起6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股份公司股份。
4、股份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股份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价格,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
5、若股份公司存在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直接持有或间接控制的股份公司的股份。
6、本人作出的上述承诺在本人持有股份公司股票期间持续有效,不因本人职务变更或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如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股份公司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损失。
南京南迪威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承诺:
本公司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公司于本次发行前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如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造成投资者和/或股份公司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赔偿损失。
陆卫东承诺:
1、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股份公司IPO申报前持有的股份公司720万股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股份公司IPO申报前持有的股份公司720万股股份。
2、本人于股份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36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股份公司IPO申报后取得的股份公司600万股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回购本人于股份公司IPO申报后取得的股份公司600万股股份。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均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华泰联合证券认为:
(1)迪威尔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已严格履行了相应股份锁定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迪威尔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迪威尔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84,750,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43.54%,限售期限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10日(因2023年7月8日为非交易日,故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南京迪威尔高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