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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88330        证券简称:宏力达        公告编号:2023-014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588号上海千禧海鸥大酒店二楼海纳厅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章辉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沈骁虓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除担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副总经理赖安定先生、副总经理袁敏捷女士、财务总监张占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住所、英文名称、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无。

  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律师:唐敏、赵继民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上海宏力达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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