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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600482        证券简称:中国动力     公告编号:2023-045

  债券代码:110807        债券简称:动力定01

  债券代码:110808        债券简称:动力定0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6月30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9号主语国际1号楼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勇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9人;

  2、 公司在任监事5人,出席5人;

  3、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王善君出席本次会议;公司副总经理朱宏光先生列席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4、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5、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0、议案名称:逐项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6.0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下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6.0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度为资产负债率70%以上被担保人提供担保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7、议案名称:《关于公司董事、监事2022年度薪酬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8、议案名称:《关于聘任2023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及内控审计机构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0、议案名称:逐项审议《关于修订<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等 4 项管理制度的议案》

  9.01、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2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3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9.04议案名称:《关于修订<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0、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开展2023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11、议案名称:《关于与中船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2023年度金融服务协议>之补充协议(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累积投票议案表决情况

  12、关于增补独立董事的议案

  

  (三)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四)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和议案 9 涉及逐项表决事项,其相关子议案均获得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2、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6.01、6.02、10、11 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上述关联股东均已在关联议案表决中回避。

  3、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2.01为累计投票议案,候选人黄胜忠先生得票数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的比例为 100%,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股东大会其余议案均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 以上同意通过。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律师:范玲莉、刘瑞元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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