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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C5版)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青岛盘古智能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的专项核查报告

  (上接C5版)

  盘古智能资管计划已于2022年3月9日获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备案证明。

  (4)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盘古智能资管计划的委托人出具的承诺函,盘古智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委托人自有资金。

  (5)限售期限

  盘古智能资管计划承诺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12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限售期届满后,盘古智能资管计划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三)认购协议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不参加本次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年金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股票数量。

  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与发行对象签订的认购协议的内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内容合法、有效。

  (四)合规性意见

  经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由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国金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如有)和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金证券盘古智能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组成,且本次战略配售对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参与规模、配售条件和限售期限进行约定。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国金创新(如有)和盘古智能资管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主承销商律师核查意见

  主承销商聘请的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国金创新、盘古智能资管计划符合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配售资格;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配售证券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结论

  综上,保荐人(主承销商)经核查后认为:本次发行参与战配配售的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且本次发行战略配售不存在《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保荐代表人:俞乐  黎慧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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