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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 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

  证券代码:002584            证券简称:西陇科学          公告编号:2023-02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西陇科学”)2023年5月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62023005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决定对公司立案。

  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广东证监处罚字[2023]12号),现将全文公告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内容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黄少群、黄伟鹏、张建国、王庆东: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陇科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并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西陇科学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事实如下:

  西陇科学出于增加贸易规模以扩大市场影响力和便利融资等目的,实际控制广州聚信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信化工)、广州万星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星材料)、海南恒富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恒富)、张家港保税区爱睿特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睿特化工)等4家公司,并通过与上述公司虚构乙二醇等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此外,西陇科学还协调第三方公司配合,在无商业实质的情况下,插入到宁波汕源实业有限公司、镇江鹏之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舟山创凯旭能源有限公司等公司已开展的甲醇贸易链条中,后续通过返还贸易利润,协调安排资金到相关客户用于销售回款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

  通过上述方式,西陇科学2020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597,647,922.97元、营业成本合计595,989,246.87元、利润合计1,658,676.10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9.57%、10.34%、2.04%。2021年度虚增营业收入合计1,457,764,040.40元,营业成本合计1,444,283,514.95元,利润合计13,480,525.46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1.32%、22.98%、5.93%。2022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合计785,354,194.46元,营业成本合计777,229,329.99元,虚增利润合计8,124,864.47元,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的22.94%、22.97%、8.98%。2023年4月29日,西陇科学发布有关上述差错更正公告。

  上述有关违法事实,有上市公司公告、相关银行账户资金流水、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西陇科学公告的2020年、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行政责任认定规则》(证监会公告[2011]1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其他人员,确有证据证明其行为与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应当视情形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黄少群作为西陇科学董事长、总裁,主持西陇科学的经营管理工作,且知悉聚信化工、万星材料、海南恒富以及爱睿特化工等多家公司实际是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相关贸易业务以及回款资金由西陇科学协调安排,黄伟鹏作为西陇科学时任董事长、董事,主持公司全面工作,且为注册成立万星材料提供帮助,知悉万星材料由西陇科学管理控制,二人均签字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建国作为西陇科学基础化工事业部总经理,负责西陇科学基础化工贸易业务,具体组织、实施西陇科学与聚信化工等多家公司开展无商业实质的贸易业务,是对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庆东作为西陇科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财务会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报告,签字确认保证2020年年报、2021年年报、2022年半年报真实、准确、完整,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西陇科学给予警告,并处以12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少群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三、对黄伟鹏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的罚款;

  四、对张建国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五、对王庆东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釆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本次行政处罚最终结果以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为准。

  根据本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将吸取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西陇科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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