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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683    证券简称:广东宏大   公告编号:2023-04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终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119,944,482.82元及工程款利息

  4.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17,520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7,508.57万元。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近日,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民终445号),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坤、禹学峰等人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本次诉讼的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2020年8月,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向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8月5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2020-060)。

  2021年4月29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宁02民初83号),判决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金额为102,947,320.82元及部分利息,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公司对本次诉讼的部分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上述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2021-027)。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公司就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上诉请求

  1、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宁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第四项,改判:(1)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95,108,523.2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的4倍计算,暂计至2019年3月31日,之后以102,947,320.82元为基数请判至实际履行日);(2)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偿还公司超过1.7亿元垫付款的利息10,482,007.97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6年五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4.75%计算,自2015年4月1日计至2017年6月29日);以上总计105,590,530.97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司对相关抵押、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2、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张宁生、朱艳、马宏伟负担。

  (二)事实与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致适用法律错误,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存在违约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95,108,523.20元,之后以102,947,320.82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判至实际履行之日。

  2、公司提供的证据证明垫付洗煤厂和施工工程款超过1.7亿元,按照约定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应当支付超过1.7亿元垫付款的利息。

  3、一审判决未充分考量公司垫资施工的客观事实,判决结果显失公正。

  三、 本次判决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445号判决书,对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等人诉讼事项作出判决,判决如下:

  (一) 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宁02民初83号民事判决;

  (二) 解除公司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8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承包合同》和2014年5月15日签订的《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大石头露天煤矿剥离工程补充协议书》;

  (三) 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工程款102,947,320.82元及违约金7,226,072元,并以102,947,320.82元为基数承担自2020年8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四) 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支付垫资款超过1.7亿元部分的利息9,771,090元;

  (五) 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对上述三、四项内容,与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六) 驳回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472,714元,由公司负担819,158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653,556元;保全费5,000元,由公司负担; 公告费300元由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5,384元,公司预交632,594元,退还公司97,210元,由公司负担411,601元,由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禹学坤、朱艳、马宏伟、张宁生负担123,78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存在诉讼仲裁事项,但涉及金额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7.4.1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7.4.2条所述标准。除上述情况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判决对本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已按照本公司会计政策的要求,对应收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的款项单项计提信用减值损失金额为17,520万元,该项目相关的应收款项账面净额为7,508.57万元。

  根据本次判决结果,宁夏泰华大石头煤业有限公司需承担的工程款102,947,320.82元及相关利息、违约金7,226,072元、垫资款利息9,771,090元,同时宁夏泰华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禹学峰、张宁生、朱艳、禹学坤、马宏伟需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鉴于上述应收款项后续执行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暂时无法判断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具体影响。

  公司已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也将密切关注上述案件后续进展,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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