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获得补助的基本情况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30日收到重庆市江北区金融工作办公室发放的上市扶持资金人民币1,266.00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备注:上述政府补助以现金形式发放。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补助已全部到账。
二、补助的类型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1. 补助的类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规定,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本次收到的政府补助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
2. 补助的确认和计量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相关规定,上述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资金1,266.00万元,计入公司当期损益。最终的会计处理仍须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3. 补助对公司的影响
上述政府补助预计将增加公司2023年度税前利润1,266.00万元。
三、 风险提示和其他说明
1、 政府补助的具体会计处理及对公司2023年度财务数据产生的影响,以年度审计机构确认后的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 公司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要求,合理合规地使用政府补助资金,实现政府补助资金的高效使用。
四、备查文件
1. 《重庆市江北区进一步鼓励企业改制上市扶持办法(试行)》;
2. 银行收款凭证。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证券代码:301397 证券简称:溯联股份 公告编号:2023-001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544号)同意注册,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01.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53.27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33,228.27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14,796.73万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18,431.54万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19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健验〔2023〕8-19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江北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以下统称“开户银行”)及保荐机构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开户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分别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承诺若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存放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当存单或定期存款等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或定期存款等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或定期存款等不得质押。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于思博、汪洋晹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壹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各报备壹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十一、因本协议产生有关的争议由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重庆溯联塑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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