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相关公告及文件。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1、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2、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一)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经核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自查期间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 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自查期间,除1名激励对象外,其余激励对象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经公司核查,上述1名激励对象在买卖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激励计划有关的内幕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其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是基于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三、核查结论
公司在筹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严格限定参与筹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
经核查,在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存在利用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行为或者泄露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四、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
2、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7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下午3: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监事。本次会议应出席监事3名,实际出席监事3名,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邰志强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监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二、 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表决结果:同意3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8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相关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6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峰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3)。
4、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5)。
5、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对象与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7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00万股调整为68.5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做决策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合法、合规、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进行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七、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9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6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5,680.00万股的1.21%
● 股权激励方式: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激励计划”)规定的2023年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12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
2、2023年6月13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2),根据公司其他独立董事的委托,独立董事林峰作为征集人就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股权激励相关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
3、2023年6月16日至2023年6月25日,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与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3年6月27日,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3-023)。
4、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并于2023年7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博汇科技关于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3-025)。
5、2023年7月3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与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差异情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对象与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7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00万股调整为68.5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除此之外,本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的明确意见
1、董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中的规定,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确定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出现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2、监事会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3、独立董事对本次授予是否满足条件的相关说明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四) 首次授予的具体情况
1、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3日。
2、首次授予数量:68.5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时公司股本总额5,680.00万股的1.21%。
3、首次授予人数:17人。
4、首次授予价格:19.57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
6、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
(1)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归属或作废失效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激励对象满足相应归属条件后将按约定比例分次归属,归属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归属:
①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②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
③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④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如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不得归属的期间另有规定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归属期限和归属安排具体如下: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或因未达到归属条件而不能申请归属的该期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作废失效。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归属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归属条件约束,且归属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归属的,则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归属。
7、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20.00%。
2、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律师发表专业意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
4、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二、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3、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根据公司自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方法与业绩影响测算
(一)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及确定方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选择Black-Scholes模型计算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于2023年7月3日用该模型对首次授予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进行测算。具体参数选取如下:
1、标的股价:35.96元/股(首次授予日公司收盘价);
2、有效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授予日至每期首个归属日的期限);
3、历史波动率:22.1712%、24.9123%(采用科创50最近一年、两年的波动率);
4、无风险利率:1.50%、2.10%(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1年期、2年期存款基准利率)。
(二)预计限制性股票实施对各期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归属安排的比例摊销。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归属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归属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或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归属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限制性股票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同时此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后,将进一步提升员工的凝聚力、团队稳定性,并有效激发核心员工的积极性,从而提高经营效率,给公司带来更高的经营业绩和内在价值。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调整已取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关于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继续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认为: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公司不存在不符合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授予价格、首次授予对象、首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4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3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北京市海淀区忍冬路5号院8号楼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由公司董事郭忠武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王宏林先生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议案1、议案2、议案3均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议案1、议案2、议案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3、议案1、议案2、议案3涉及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回避表决。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律师:李冬梅、姬智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证券代码:688004 证券简称:博汇科技 公告编号:2023-026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3日下午3: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于2023年6月30日通过邮件方式送达全体董事。本次会议应出席董事7名,实际出席董事7名,会议由董事长孙传明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方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并表决,一致通过了如下事项:
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激励资格,根据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对象与拟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本激励计划拟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8人调整为17人,拟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由69.00万股调整为68.50万股,预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保持不变。
董事张永伟为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调整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8)。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3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19.57元/股向符合条件的17名激励对象授予68.50万股限制性股票。
董事张永伟为关联董事,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博汇科技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9)。
表决结果:同意6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市博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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