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3011 证券简称:海象新材 公告编号:2023-040
公司监事沈财兴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了《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监事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沈财兴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59,87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600,000股。减持期间为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六个月内(如遇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上述拟减持股份数量将做相应调整)。
近日,公司收到沈财兴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沈财兴先生减持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公告如下:
一、 股东减持情况
1、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减持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及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股份。
减持价格区间:31.35元/股-32.76元/股。
2、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注:若出现总数与分项数值之和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监事沈财兴先生的本次减持事项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监事沈财兴先生本次减持事项已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了预披露,本次实际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意向、承诺及减持计划一致。
3、监事沈财兴先生不属于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4、监事沈财兴先生在《招股说明书》中作出的承诺有: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在锁定期满后3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在本人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满后,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减持的相关规则,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监事沈财兴先生的本次减持不存在违反承诺的情形。
三、备查文件
沈财兴先生出具的《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浙江海象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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