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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股份 将被司法拍卖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300917          证券简称:特发服务       公告编号:2023-03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风险提示:

  1、本次将被拍卖的股份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32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21.04%,占公司总股本的1.89%。

  2、南通三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需经过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拍卖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特发服务”)于2023年7月5日与江苏南通三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通三建”)沟通得知其所持股份的320万股将被司法拍卖。公司获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023年7月9日10时至2023年7月10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淘宝网司法网络拍卖平台上公开拍卖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南通三建所持有的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共计320万股,占其所持公司全部股份的21.04%,占公司总股本的1.89%。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布了相关拍卖公告。现将本次拍卖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1、本次股东股份被拍卖的基本情况

  

  (注:以上股份数所对应的案件为嘉兴创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因股东协议争议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股东股份累计被冻结、轮候冻结及拍卖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日,南通三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南通三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轮候冻结情况如下:

  

  截至公告披露日,南通三建所持公司股份累计被拍卖情况如下:

  

  具体拍品、拍卖方式、拍卖程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法律风险等详情,请登录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f.taobao.com)进行查询。

  二、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

  南通三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南通三建将按照特发服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及本公司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特发服务股票。

  2、南通三建将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并满足上述限售条件下,南通三建将综合考虑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本公司的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因素后作出减持股份的决定。

  3、减持股份的价格

  将不低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若公司股票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发行价格及相应股份数量将进行相应调整。

  4、减持方式

  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竞价交易系统、大宗交易平台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允许的其他转让方式减持公司股票。

  5、信息披露

  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减持的,将提前五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在减持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南通三建减持公司股票时,将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若南通三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超额)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所有,并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果因南通三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南通三建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第7.4.10条规定,“承诺人作出股份限售等承诺的,其所持股份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原因发生非交易过户的,受让方应当遵守原股东作出的相关承诺。”因此通过司法拍卖方式取得前述320万股股份的主体应当继续遵守南通三建作出的相关承诺。

  2、南通三建为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东,非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持有的公司股份被司法拍卖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亦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3、司法拍卖事项尚处于公示阶段,后续需经过竞拍、缴款、法院裁定、股权变更过户等环节,最终是否拍卖成功,具有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正式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特发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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