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90 证券简称:万安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9日向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并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23)浙0681民初5910号。详见公司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全资子公司诉讼事项公告》(公告编号:2023-038)。
二、 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81 民初 5910 号】,判决内容如下:
1、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货款14,406,679.1元,并支付自2022年4月5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的利息损失475,366元及以13,110,749.9元为基数自2023年3月30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2、被告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驳回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463元,减半收取64,731.5元,财保费5,000元,合计69,731.5元,由原告浙江万安智驭汽车控制系统有限公司负担11,294.5元,被告威尔马斯特新能源汽车零部件(温州)有限公司、威马汽车制造温州有限公司负担58,43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后期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判决为一审判决,后续是否上诉存在不确定性,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判决书【(2023)浙 0681 民初 5910 号】。
特此公告。
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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