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5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玉祁配套区东环路182号公司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宗坚先生主持,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8人,董事ALLEN YEN因工作原因缺席本次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董事会秘书孙西林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财务总监余齐红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1、2、3为需特别决议通过的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数量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律师:胡怡静、刘宜矗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88371 证券简称:菲沃泰 公告编号:2023-021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
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9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并于2023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内部制度的有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了登记。
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2年12月20日至2023年6月20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本次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以下简称“核查对象”)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提交了查询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了书面查询证明。
二、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2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交易公司股票时,公司尚未开始筹划本次激励计划。同时,根据上述核查对象出具的书面说明,其在自查期间进行的股票交易系基于其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进行的操作,在交易公司股票前,并未知悉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信息,亦未有任何人向其泄露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核查对象不存在利用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除以上人员外,核查对象中的其他人员在自查期间没有在二级市场买入或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
公司在策划本次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公司内部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内幕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未发现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买卖的行为或泄露本次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所有核查对象的行为均符合《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均不存在内幕交易的行为。
特此公告。
江苏菲沃泰纳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