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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归还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64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一致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对此事项出具了同意的专项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2-045)。

  公司在上述有效期限内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将上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人民币8,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同时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的归还情况通知了公司的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6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65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

  及核查意见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情况如下:

  一、 公示情况

  1、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披露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等文件。

  2、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5日在公司内部对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共计10天,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向公司监事会提出意见。

  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

  二、 监事会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与公司或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或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相关文件。

  三、 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公司监事会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2、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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