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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天赐转债”回售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709        证券简称:天赐材料        公告编号:2023-097

  转债代码:127073        转债简称:天赐转债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回售价格:100.233元/张(含息、税)

  ● 回售期: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7日

  ● 发行人资金到账日:2023年7月12日

  ● 回售款划拨日:2023年7月13日

  ● 投资者回售款到账日:2023年7月14日

  ● 回售期内“天赐转债”暂停转股

  ● “天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 风险提示:投资者选择回售等同于以100.233元人民币/张(含当期利息)卖出持有的“天赐转债”。截至目前,“天赐转债”的收盘价格高于本次回售价格,投资者选择回售可能会带来损失,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天赐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根据《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天赐转债”附加回售条款生效。现就“天赐转债”回售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回售条款概述

  (一) 导致回售条款生效的原因

  公司于2023年5月24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于2023年6月26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天赐转债”2023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年产15.2万吨锂电新材料项目”中六氟磷酸锂产品的部分配套原材料产线通过自有资金投入的方式调整至其他基地进行建设,并取消该项目中子项年产2,000吨二氟磷酸锂产线建设。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5月26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同时,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天赐转债”的附加回售条款生效。

  (二) 附加回售条款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的约定,附加回售条款具体如下:“若公司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与公司在募集说明书中的承诺情况相比出现重大变化,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被视作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享有一次回售的权利。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价格回售给公司。持有人在附加回售条件满足后,可以在公司公告后的附加回售申报期内进行回售,该次附加回售申报期内不实施回售的,不能再行使附加回售权。”

  (三) 回售价格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约定,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A=B×i×t÷365

  其中:IA为当期应计利息;B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票面总金额;i为可转换公司债券当年票面利率;t为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i=0.3%(“天赐转债”第一年计息年度,即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9月22日票面利率);

  t=283天(2022年9月23日至2023年7月3日,算头不算尾);

  计算可得:IA=0.233元/张(含税)

  由上可得“天赐转债”本次回售价格为100.233元/张(含息、税)。

  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对于持有“天赐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100.186元/张;对于持有“天赐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IFF),免征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33元/张;对于持有“天赐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公司对当期可转债利息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回售实际可得为100.233元/张,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

  (四) 回售权利

  “天赐转债”持有人可回售部分或者全部未转股的“天赐转债”。“天赐转债”持有人有权选择是否进行回售,本次回售不具有强制性。

  二、 回售程序与付款方式

  (一) 回售事项的公告期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5号——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相关规定,经股东大会批准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过后二十个交易日内赋予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权利。有关回售公告至少发布三次,其中,在回售实施前、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一次,在回售实施期间至少发布一次,余下一次回售公告发布的时间视需要而定。公司将在指定的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上述有关回售的公告,敬请投资者注意查阅。

  (二) 回售事项的申报期

  行使回售权的债券持有人应在2023年7月3日至2023年7月7日的回售申报期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回售申报,回售申报当日可以撤单。回售申报一经确认,不能撤销。如果申报当日未能申报成功,可于次日继续申报(限申报期内)。债券持有人在回售申报期内未进行回售申报的,视为对本次回售权的无条件放弃。

  在回售资金发放日之前,如发生司法冻结或扣划等情形,债券持有人的该笔回售申报业务失效。

  (三) 付款方式

  公司将按前述规定的回售价格回购“天赐转债”,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交割。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有关业务规则,公司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7月12日,回售款划拨日为2023年7月13日,投资者回售资金到账日为2023年7月14日。回售期满后,公司将公告本次回售结果和本次回售对公司的影响。

  三、 回售期间的交易

  “天赐转债”在回售期内将继续交易,但暂停转股。在同一交易日内,若“天赐转债”持有人同时发出交易、转托管、回售等两项或以上报盘申请的,按交易、回售、转托管的顺序处理。

  特此公告。

  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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