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951 股票简称:中国重汽 编号:2023-3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的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情况: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3年7月6日下午2:50在公司销售部会议室召开。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下午2:50,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7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00-3: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2023年7月6日下午3:00。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赵和军先生主持;大会的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出席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股东情况
截止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3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结束时,公司股份总数为1,174,869,360股,其中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68,994,951股。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共计126人,代表公司股份693,634,9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360%。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07,227,71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的51.9444%。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统计并经公司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2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6,407,2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916%;
(3)出席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与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24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87,234,5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624%。
3、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1)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2)本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 会议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下列事项:
1、关于聘任财务审计机构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664,924,43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5.8609%;反对28,710,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4.139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58,524,0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67.0882%;反对28,710,5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32.9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00%。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2、关于调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同意691,970,336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9.7600%;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022%;弃权1,6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2378%。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5,569,960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98.0918%;反对15,40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0.0177%;弃权1,649,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1.8905%。
(3)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3、关于选举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王军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结果:同意股份数689,703,411 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 99.433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83,303,035股(含网络投票),占出席会议(含网络投票)有表决权股份的 95.4932%。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王军先生个人简历详见2023年6月16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的《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23-2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兴高、逯国亮
3、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上述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监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重汽集团济南卡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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