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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及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6日(星期四)14: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3年7月6日(星期四),其中:

  ①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②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6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3、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沈顺华先生

  6、会议召开的合法性、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召集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9人,代表股份76,892,786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9人,代表股份11,162,786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5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967%。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股东8人,代表股份11,112,786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4871%。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10人,代表股份11,212,786股;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9人,代表股份11,162,786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583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00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0.0967%。

  通过网络投票的有表决权中小股东8人,代表股份11,112,786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权总股份的21.4871%。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聘请的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1、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2,78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2、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1,162,78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张昕律师、沈倩雯律师出席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并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见证律师认为:汇隆新材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股票代码:301057         股票简称:汇隆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2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

  通知债权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知债权人理由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6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鉴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的1名激励对象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条件,及公司2022年度业绩未达到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回购注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1名已离职激励对象10万股限制性股票及15名激励对象第一个解除限售期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56.80万股,合计66.80万股;鉴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将回购价格调整为7.80元/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调整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58)。

  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合计为668,000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57%,拟用于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总额为5,210,400.00元,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相应减少668,000股,注册资本将相应减少668,000元,公司总股本将从118,118,438股减少至117,450,438股,公司注册资本相应由118,118,438元减少至117,450,438元。

  由于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将涉及注册资本减少,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特此通知债权人,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满45日后本次回购注销将按法定程序实施,不会因此影响其债权的有效性。公司债权人如要求本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应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向本公司提出书面要求,并随附有关证明文件。

  二、需债权人知晓的相关信息

  债权人可以采用现场申报,也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等方式申报,申报时间自本公告之日起45日内,具体方式如下:

  1、申报债权需要提供的材料

  (1)公司债权人可持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合同、协议及其他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到公司申报债权。

  (2)债权人为法人的,需同时携带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债权人为自然人的,需同时携带有效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申报的,除上述文件外,还需携带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2、联系方式:

  (1)债权现场申报登记及邮寄地址:浙江省德清县禹越镇杭海路777号

  (2)联系人:谢明兰

  (3)联系电话:0572-8899721

  (4)传真号码:0572-8468710

  (5)邮箱:info@zjhuilong.com.cn

  3、其他

  (1)以邮寄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寄出邮戳为准;

  (2)以传真方式申报的,申报日以公司相应系统收到文件日为准,请注明“申报债权”字样。

  特此公告。

  

  浙江汇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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