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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一季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110       证券简称:诺德股份       公告编号:临2023-04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5月22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3年一季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本次差异化分红方案

  根据公司2023年5月22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应分配股数(总股本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00元(含税),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截至2023年4月27日,公司总股本1,746,472,532股(其中公司回购专户11,291,600股不参与利润分配),扣除公司回购专户的股份余额11,291,600股后,应分配股数共1,735,180,932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173,518,093.20元(含税)。

  如在利润分配方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如后续总股本发生变化,将另行公告具体调整情况。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具体测算如下: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以及公司股份回购情况,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为1,746,472,532股,扣除公司回购专用账户持有股份11,291,600股,本次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数为1,735,180,932股。

  公司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不涉及送股或转增股本,因此公司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

  根据差异化分红相关计算原则,上述公式中的现金红利指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735,180,932×0.1)÷1,746,472,532≈0.0994元(含税)。

  综上,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994)÷(1+0)=(前收盘价格-0.0994)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本次利润分配不涉及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2. 自行发放对象

  深圳市邦民产业控股有限公司、深圳市弘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深圳邦民新材料有限公司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规定,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股东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规定,公司按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如相关股东取得的股息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议(安排)待遇,可按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通过沪港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有关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9元/股。

  (4)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1元/股。

  五、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联系电话:0755-88911333

  特此公告。

  诺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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