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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股票代码:601233    股票简称:桐昆股份    公告编号:2023-055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6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陈士良、许金祥、周军、费妙奇:

  2023年1月31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业绩预减公告》,预计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0,000万元至42,000万元。2023年4月22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209,410.96元。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士良、时任总裁许金祥、时任董事会秘书周军、财务总监费妙奇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将严格按照浙江证监局的要求积极整改,尽快提交书面报告,并将以此为鉴,认真吸取教训,持续加强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完善内部控制,进一步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强化公司规范运作意识,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桐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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