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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选举董事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8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9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董事长及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长彭承志先生的书面辞职报告,彭承志先生因担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研究员,为保障学校教学科研工作,辞去公司董事长、董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总工程师职务,并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承志先生担任上述公司职务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守正创新,为公司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公司董事会对彭承志先生表示衷心感谢和敬意!

  彭承志先生现已受聘为公司首席科学家,将继续为公司业务与技术的发展提供重要支持与帮助。彭承志先生未来将遵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亦将继续遵守其在公司上市时作出的关于股票减持限制的全部承诺。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全体董事一致同意选举应勇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简历见附件),任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三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为止。担任公司董事长后,应勇先生仍担任公司总裁职务。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相应变更为应勇先生。公司将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1日

  附件

  应勇先生简历

  应勇先生,1968年生,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学历。曾任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常务副总裁、总经理,科大创新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监事,科大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科大国创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公司副董事长、执行总裁。现任公司董事、总裁,中电信量子科技有限公司董事,山东国迅量子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安徽中科锟铻量子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董事长,武汉航天三江量子通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安徽国盾量子云数据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长江量子(武汉)科技有限公司董事。

  应勇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0,000股,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中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也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其他有关部门处罚和惩戒,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国盾量子

  股票代码:688027

  股票上市地点:上海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

  名称: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黄山路602号大学科技园D-210室

  信息披露义务人2

  姓名:程大涛

  住所:杭州市西湖区xxxx

  通讯地址:杭州市西湖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3

  姓名:柳志伟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4

  姓名:于晓风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5

  姓名:费革胜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6

  姓名:冯辉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静安区xxxx

  信息披露义务人7

  姓名:彭承志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xxxx

  ● 股份变动性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的一致行动关系到期终止,不涉及持股数量变动。

  签署日期:2023年7月1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为《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准则15号》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它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一节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作如下释义:

  

  本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如有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存在差异,这些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造成的。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1、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基本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出资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1的负责人情况

  

  2、信息披露义务人2的基本信息

  

  3、信息披露义务人3的基本信息

  

  4、信息披露义务人4的基本信息

  

  5、信息披露义务人5的基本信息

  

  6、信息披露义务人6的基本信息

  

  7、信息披露义务人7的基本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均未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5%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的关系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一致同意,凡是涉及国盾量子经营发展的事项,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协议各方或其成员依其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实体持有国盾量子股份的,依其资格或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投票、提案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如若各方无法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相关表决、提案、提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各方依其享有的资格或权利就相关事宜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表决,并按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得出确定的结果,再按该确定的结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提案、表决或提名等;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在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满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即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7月9日届满。

  在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和承诺,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四、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除彭承志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份额合并计算、柳志伟及于晓风系夫妻关系所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外,其余各方的一致行动及共同控制关系将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解除,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上述一致行动关系控制关系方框图

  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前,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控制关系如下:

  

  一致行动关系终止后,上述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股份的变动。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增持或减持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不排除增持或减持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股份的计划。若未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项,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2023年7月10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

  本次权益变动是由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所引起,不涉及股份的变动。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由科大控股、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彭承志及三家合伙企业共同控制,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542,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数32,150,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数占公司总股本的40.0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公司股东潘建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一致行动关系到期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及比例保持不变。

  三、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权利限制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所涉股份不存在质押、查封或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或被限制转让的情况。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6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买卖公司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它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及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人营业执照;

  2、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3、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的本报告书;

  4、《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及上述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供投资者查询。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42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2023年7月9日,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国盾量子”)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水平,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内,可循环滚动。

  一、拟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概况

  (一)现金管理目的

  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和股东回报,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拟使用闲置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资金来源

  本次公司拟进行现金管理的资金来源为公司暂时闲置的自有资金,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三)额度及期限

  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额度内,公司可以循环使用。

  (四)投资品种

  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控制风险,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发行主体有保本约定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且不用于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五)实施方式

  公司将在额度和期限内组织实施并签署相关文件。授权期限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六)信息披露

  公司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则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是在确保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行的。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从而为公司和股东谋取更多的投资回报。

  三、投资风险及风险控制措施

  (一)投资风险

  为控制风险,公司进行现金管理时,选择安全性高、流动性好、有保本约定的投资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结构性存款、协议存单、通知存款、定期存款、大额存单、收益凭证等),总体风险可控,但金融市场受宏观经济的影响较大,公司将根据经济形势以及金融市场的变化适时适量的介入,但不排除该项投资受到市场波动的影响。

  (二)风险控制措施

  1、公司将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选择优质合作方、明确现金管理金额、期间、选择现金管理产品品种、签署合同及协议等。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实施,及时分析和跟踪现金管理产品投向、项目进展情况,一旦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必须及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2、公司财务部相关人员将实时分析和跟踪产品的净值变动情况,如评估发现存在可能影响公司资金安全、盈利能力发生不利变化、投资产品出现与购买时情况不符的损失等风险因素,将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控制投资风险。

  3、现金管理涉及的资金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禁止以个人名义调入调出资金,禁止从委托账户中提取现金,严禁出借委托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

  4、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对产品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

  5、独立董事、监事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四、审批程序

  2023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在保证公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的情况下,为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及收益水平,同意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3.5亿元的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正常开展,保证运营资金需求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5亿元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可以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果,进一步提高公司整体收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3.5亿的暂时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在授权额度内可以循环使用,有利于提高公司闲置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公司的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以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六、上网公告文件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35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股东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公司

  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股份数量变动,系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的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

  ● 本次权益变动后,科大控股持有公司股份1,08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6%;程大涛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5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柳志伟先生和于晓风女士为夫妻关系,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4万股(其中柳志伟先生持有234万股、于晓风女士持有20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17%(其中柳志伟先生持股比例为2.92%,于晓风女士持股比例0.25%);费革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11.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9%;冯辉女士持有公司股份73.6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2%;彭承志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69.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11%;彭承志先生控制的企业合肥琨腾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琨腾”)、合肥鞭影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肥鞭影”)、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琨腾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宁波琨腾”)情况如下:合肥琨腾持有公司股份340.3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4%;合肥鞭影持有公司股份200.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0%;宁波琨腾持有公司股份7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3%。彭承志先生及其控制的三家合伙企业合计持有公司股份785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9.79%。

  ● 本次权益变动后,公司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公司于近日收到公司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签署的《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各方于2015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2018年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上述两份协议以下简称为“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各方分别持有的公司股份数量和比例均保持不变,同时,彭承志先生仍为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的实际控制人,除彭承志先生及三家合伙企业持有股份的份额合并计算、柳志伟先生及于晓风女士系夫妻关系所持有股份合并计算外,其余各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再合并计算,公司由上述一致行动人及三家合伙企业共同控制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具体情况如下:

  一、一致行动协议的履行情况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相关约定,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一致同意,凡是涉及国盾量子经营发展的事项,协议各方应先行协商,并形成一致意见,然后由协议各方或其成员依其享有的资格和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关会议中按照该一致意见发表意见或进行投票;各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实体持有国盾量子股份的,依其资格或权利在国盾量子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投票、提案及提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如若各方无法就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相关表决、提案、提名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协议各方均同意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不损害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前提下,由各方依其享有的资格或权利就相关事宜在一致行动人内部表决,并按投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意见得出确定的结果,再按该确定的结果在股东大会、董事会进行提案、表决或提名等;协议有效期至公司在国内A股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挂牌满三年。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063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于2020年7月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交易,即一致行动协议有效期将于2023年7月9日届满。

  自一致行动协议签署至今,在约定的一致行动事项上,均充分遵守了有关一致行动的约定,未发生违反一致行动协议的情形。

  二、一致行动协议到期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于2023年7月10日出具了《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确认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且不再续签。同时,各方均确认与国盾量子及其股东不存在任何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损害国盾量子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依照各自的意愿、独立地享有和行使股东及/或董事权利,履行相关股东及/或董事义务,并继续支持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三、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各方持有公司股份情况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前,实际控制人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以及彭承志先生控制的合肥琨腾、合肥鞭影、宁波琨腾合计持有公司股份25,542,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份32,150,000股,享有公司表决权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40.08%。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公司股东潘建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08,000股,将其所持有股份的表决权委托给科大控股。

  四、本次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截至2023年6月30日,公司前十大股东及其持股情况如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终止后,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的下列情形: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可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同时,公司亦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4.1.6条规定的相关内容。

  根据公司截至2023年6月30日的股东名册,公司股权结构分散,单个股东持股比例及享有实际支配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30%。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的任何股东均无法实际支配公司超过30%股份表决权或通过可实际支配的公司表决权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及其他重大事项。

  综上,上述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公司变更为无控股股东及无实际控制人。

  五、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

  一致行动协议到期后,科大控股、程大涛先生、柳志伟先生、于晓风女士、费革胜先生、冯辉女士、彭承志先生的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上述一致行动协议终止不违反《公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会导致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变化,不会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对公司主营业务和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财务独立和资产完整;公司仍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经核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认为:

  科大控股、彭承志、程大涛、柳志伟、于晓风、费革胜、冯辉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于2023年7月9日到期终止;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后,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七、备查文件

  1、《关于一致行动协议到期不再续签的告知函》;

  2、《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一致行动协议到期终止暨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之法律意见书》;

  3、《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88027         证券简称:国盾量子        公告编号:2023-041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盾量子”或“公司”)拟与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科量网”)签订2份销售合同、7份提供服务合同,合同金额预计为430.64万元。

  ● 包含此次7份提供服务合同,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提供服务合同的金额累计为329.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 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国科量网签订相关合同的金额累计为430.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 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本次交易实施不存在重大法律障碍。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系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不会影响公司的经营独立性,

  公司不会因本次日常关联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

  ● 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关联交易概述

  近日,因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与国科量网签订2份销售合同、7份提供服务合同,向其销售及提供合同金额预计为430.64万元的量子通信产品及服务。包含此次7份提供服务合同,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提供服务类合同的金额累计为329.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与国科量网签订相关合同的金额累计为430.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预计加上此次交易,过去12个月内,公司与国科量网发生的交易、公司向关联方提供服务类的交易(剔除公司已履行过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均未达到3,000万元以上,且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该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一)关联方的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芳春路400号1幢3层

  法定代表人:戚巍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注册资本:10318.3216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2016年11月29日

  经营范围:量子计算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软件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批发;电子产品销售;机械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研发;通信设备销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基础电信业务;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二)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公司股东中国科学院控股有限公司、中科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潘建伟先生、彭承志先生同时持有国科量网的股份,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分别为5.68%、13.46%、8.24%和2.11%,持有国科量网的股份比例分别为 29.07%、14.54%、4.36%和 1.45%;公司原副董事长王兵先生担任国科量网的董事。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国科量网存在关联关系。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因日常经营活动需要,公司拟与国科量网签订2份销售合同、7份提供服务合同,向其销售及提供合同金额预计为430.64万元的量子通信产品及服务。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签订提供服务类合同的金额累计为329.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同时,包含此次交易,自此往前追溯12个月,公司与国科量网签订相关合同的金额累计为430.64万元(剔除公司已对外披露部分的关联交易金额)。

  以上交易属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7.2.2 条中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并符合第7.2.7条中规定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

  四、关联交易的定价情况

  公司此次关联交易为日常经营发展所需,将与交易对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交易价格将按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考虑原料价格、技术复杂程度的基础上,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交易定价。

  五、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履约安排

  (一)拟签订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合同1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销售量子通信设备及配套软件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2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销售量子通信设备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3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安徽国盾量子运输局技术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4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5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6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7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8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9

  (1)主体:国科量子通信网络有限公司(甲方)、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乙方)

  (2)合同主要内容:乙方向甲方提供量子通信服务

  (3)支付方式:根据项目进度进行支付

  (4)生效时间: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5)违约责任:根据合同约定事项,承担违约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履约安排

  国科量网是国科控股为进一步推动量子通信实用化工作,代表中国科学院于2016年11月设立的量子保密通信网络建设和运营专业化公司,其定位是以公司化方式进一步促进量子通信技术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国家战略需求,进一步加快推动量子通信实用化产业化发展。上述关联方均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双方在就上述交易签署合同后,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六、日常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具有必要性。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基于正常市场交易条件的基础上进行的,关联交易定价公允,符合商业惯例,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关联方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具备良好信誉,有利于公司日常经营活动的持续开展。本次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造成影响,公司不会因此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七、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9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董事一致表决通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及独立意见

  1、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对《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予以事前认可,一致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2、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关联交易行为在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上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监事会审议情况

  2023年7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此议案获得了出席会议的3位监事的全票通过。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国盾量子本次拟发生的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上述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不会对公司主要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保荐机构对国盾量子本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无异议。

  九、上网公告附件

  (一)《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二)《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三)《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科大国盾量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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