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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3-043

  债券代码:113057             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22533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

  ● 相关日期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6月29日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3. 分配方案: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10,347,118,026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22533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下同),共计派发现金红利2,331,516,104.80元(含税,利润分配总额差异系每股现金红利的尾数四舍五入调整所致)。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3. 扣税说明

  (1)对于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33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2533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公司,中登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至公司账户,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280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港通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A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在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具备向中国结算提供投资者的身份及持股时间等明细数据的条件之前,暂不执行按持股时间实行差别化征税政策,由公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并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20280元。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应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现金红利所得税,其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22533元。

  4. 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

  有关H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事宜,请参见本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在香港交易所披露易网站(www.hkexnews.hk)及公司网站(http://www.chinastock.com.cn/)发布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公告。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权益分派方案有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咨询。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80929800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证券代码:601881       证券简称:中国银河      公告编号:2023-044

  债券代码:113057       债券简称:中银转债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可转债转股价格调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调整前转股价格:9.93元/股

  ● 调整后转股价格:9.70元/股

  ● “中银转债”本次转股价格调整实施日期:2023年7月17日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公开发行78亿元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转股价格为10.24元/股。可转债于2022年5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可转债简称“中银转债”,债券代码“113057”。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2年7月15日,可转债转股价调整为9.93元/股。

  一、转股价格调整依据

  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根据该利润分配方案,公司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向2022年年度现金红利派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派发现金红利。公司以2022年12月31日已发行股份总数10,137,279,676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30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配股权登记日前,因配售、回购、A股可转债等原因致使公司股本发生变动,每股派发现金股利的金额将在人民币2,331,574,325.48元(含税)的总金额内作相应的调整。

  根据2023年7月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调整的提示性公告》,因“中银转债”转股,公司按照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以总股本10,347,118,026股为基数,相应调整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发现金红利调整为0.22533元(含税,实际派发金额因尾数四舍五入可能略有差异,下同)。

  根据《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相关规定,在“中银转债”发行之后,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根据相关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

  因此,“中银转债”转股价格将进行调整,本次调整符合《募集说明书》的规定。

  二、转股价格调整公式与调整结果

  根据《募集说明书》相关条款约定,当公司发生派送股票股利、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派送现金股利等情况(不包括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而增加的股本)时,将按下述公式进行转股价格的调整(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P1=P0/(1+n);

  增发新股或配股:P1=(P0+A×k)/(1+k);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A×k)/(1+n+k);

  派送现金股利:P1=P0-D;

  上述三项同时进行:P1=(P0-D+A×k)/(1+n+k)。

  其中:P0为调整前转股价格,n为派送股票股利或转增股本率,k为增发新股率或配股率,A为增发新股价格或配股价格,D为每股派送现金股利,P1为调整后转股价格。

  根据上述公式中“派送现金股利:P1=P0-D”进行计算,调整前转股价P0为9.93元/股,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每股派送现金股利D为0.22533元(含税),因此计算调整后的转股价P1为9.70元/股。

  调整后的“中银转债”转股价自公司实施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时确定的除息日即2023年7月17日生效。

  特此公告。

  

  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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