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接D51版)
(5)股份锁定期安排
1)中联重科
根据《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中联重科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中联重科就在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本单位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本单位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单位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单位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单位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单位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单位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就在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在前述锁定期届满之时,如本企业须向上市公司履行股份补偿义务且该等股份补偿义务尚未履行完毕的,则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对价股份的锁定期延长至前述股份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
4.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5.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6.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7.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3)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达恒基石、招银新动能、新一盛就在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本企业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5.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4)中联高机的其他股东
根据《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和中联高机其他股东出具的承诺,本次交易中,中联高机的其他股东就在路畅科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所取得的股份的锁定期安排承诺如下:
“1.如本企业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不足12个月,则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内不得转让。如本企业对用于认购股份的资产持续拥有权益的时间超过12个月(含),则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24个月内不得转让。
2.如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内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交易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本企业通过本次交易取得的上市公司新发行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若上述期间上市公司发生派息、送股、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前述发行价以经除息、除权等因素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3.如本次交易因涉嫌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立案调查,在案件调查结论明确以前,不转让本企业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
4.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内,本企业因上市公司送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获得的新增股份,亦应遵照前述锁定期进行锁定。
5.如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于上述锁定期安排有不同意见或要求的,本企业将按照证监会及/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意见或要求对上述锁定期安排进行修订并予执行。
6.上述锁定期届满后,相关股份转让和交易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6)过渡期间损益安排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对于过渡期安排及期间损益归属等安排主要如下:
标的资产于过渡期内的盈利由路畅科技享有,于过渡期内的亏损由中联高机全体股东按照其持有标的资产的股权比例承担。
(7)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如有),由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日后的路畅科技全体股东按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的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2、路畅科技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
(1)发行股份的种类、面值及上市地点
路畅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股票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募集配套资金发行的股份拟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定价基准日、定价原则及发行价格
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采取询价发行的方式,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路畅科技股票均价的80%。最终发行价格将在本次交易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后,由路畅科技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通过询价方式予以确定。
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路畅科技如有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等规定对本次募集配套资金的发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3)发行对象
路畅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拟向不超过35名(含35名)的特定对象发行。特定对象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境内产业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法投资者等。
(4)发行规模及发行数量
本次交易中,路畅科技拟向不超过35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335,000万元,不超过本次交易中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交易价格的100%,发行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完成后路畅科技总股本的30%。
(5)锁定期安排
路畅科技本次募集配套资金采用询价方式发行,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上述锁定期内,配套融资认购方由于路畅科技送股、配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持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承诺。如前述锁定期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要求不相符,配套融资认购方将根据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6)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拟用于补充路畅科技和中联高机流动资金或偿还债务、墨西哥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项目,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超过本次交易对价的25%或募集配套资金总额的50%。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上述资金用途根据实际募集到位情况可由路畅科技董事会对投入顺序和具体金额进行适当调整。若配套募集资金金额不足以满足上述用途需要,路畅科技将通过自有资金或资金自筹等方式补足差额部分。在配套募集资金到位前,路畅科技可根据市场情况及自身实际情况以自筹的资金择机先行用于上述募集配套资金用途,待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
3、业绩承诺和补偿安排
(1)补偿义务人
根据《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以下简称“《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达、智诚高新(以下合称“业绩承诺人”)为本次交易的补偿义务人。
(2)业绩承诺期间
如果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3年内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2023年度、2024年度及2025年度。如果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于2024年内实施完毕,则业绩承诺期为2024年度、2025年度及2026年度。如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则业绩承诺期随之顺延,总期间为三个会计年度。前述“实施完毕”指完成标的资产过户至路畅科技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3)承诺净利润数
中联高机在业绩承诺期内的每一会计年度预测净利润以经沃克森评估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所预测的同期净利润为准。根据前述《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应评估说明,沃克森评估对中联高机在2023年至2026年期间各年度预测净利润如下表所示:
(4)利润补偿的确定和实施
1)实现净利润的确定
实现净利润数以中联高机合并报表中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计算依据,并在计算中联高机实际净利润时,将扣除本次募集配套资金所产生的相关影响,包括募集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及已投入募集资金的中联高机项目所产生的收益或其他影响。
2)业绩承诺差异的确定和补偿
①业绩差异的确定
路畅科技应当在业绩承诺期内每一个会计年度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标的资产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的差异情况,并应当由路畅科技聘请的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
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之间的差异,以专项审核意见确定。
②业绩承诺期内的补偿
业绩承诺期内任一会计年度,根据专项审核意见,若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低于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则业绩承诺人须就不足部分向路畅科技进行补偿。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对路畅科技进行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净利润数)÷业绩承诺期内各年的承诺净利润数总和×本次交易拟购买标的资产交易作价-累积已补偿金额
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按照其于本次交易交割前各自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全体业绩承诺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的当期应补偿金额÷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业绩承诺期内每一年度补偿金额应当进行计算,按上述公式计算的业绩承诺人当期应补偿的金额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或现金不冲回。
若按上述约定确定的相关补偿股份数在个位之后存在尾数的,均按照舍去尾数并增加1股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业绩承诺人补偿给路畅科技。
路畅科技以总价人民币1元的价格回购补偿股份并注销。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③业绩补偿原则
就业绩承诺人向路畅科技履行补偿义务的方式,首先以业绩承诺人于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路畅科技股份进行补偿,且股份补偿不低于本次交易发行股份数量的90%,其各自应补偿股份按其各自通过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所获得的路畅科技股份占该等业绩承诺人合计取得的路畅科技股份总数的比例计算。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业绩承诺人应通过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路畅科技股份进行补偿。当股份补偿的总数达到业绩承诺人于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路畅科技股份总数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人可自行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继续进行补偿。此时,如选择采用现金形式补偿的,计算公式为:当期现金业绩补偿金额=当期应补偿金额—(当期已补偿股份数×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3)减值测试及补偿
在业绩承诺期届满日至业绩承诺期最后一年路畅科技的年度报告公告日期间,路畅科技应当聘请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在年度报告公告同时出具相应的减值测试结果。
如:标的资产的期末减值额﹥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则业绩承诺人应向路畅科技另行补偿。
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为标的资产本次交易作价减去标的资产在业绩承诺期末的评估值并扣除业绩承诺期内标的资产因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利润分配以及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行为的影响。
减值补偿的计算方式如下:
减值补偿金额=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业绩承诺期内累积已补偿股份总数×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依据本次交易前其各自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为依据,相应承担其股份补偿义务及现金补偿义务(如有),即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承担的减值补偿金额=减值补偿金额×(该方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全体业绩承诺人于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中联高机股权比例之和)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另需补偿的股份数=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应承担的减值补偿金额÷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每股发行价格。
按上述公式计算不足一股的,按一股计算。
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均独立、非连带地履行补偿义务。
就减值补偿的方式,各方同意,首先以业绩承诺人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获得的路畅科技股份进行补偿,若前述股份不足补偿的,则应通过从二级市场购买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的股份的方式进行补偿。当业绩补偿和减值补偿合计的股份补偿总数达到业绩承诺人于路畅科技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总数的90%后仍需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人可自行选择以现金及/或股份方式进行补偿。
4)补偿数额的调整
若路畅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现金分红的,对于应补偿股份数量所获现金分红的部分,业绩承诺人应相应无偿返还给路畅科技,返还的现金股利不作为已补偿金额,不计入各期应补偿金额的计算公式。计算公式为:当期应返还金额=截至补偿前当期每股已累积获得现金股利(以税后金额为准)×当期应补偿股份数,但其中业绩承诺人已经缴税部分无法返还的,则业绩承诺人不负有返还给路畅科技的义务。
如因路畅科技在业绩承诺期内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事项导致业绩承诺人中的各方持有的路畅科技股份数量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应作相应调整,调整后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按《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公式计算的调整前的当期应补偿股份数×(1+送股或转增比例)。
在任何情况下,业绩承诺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对路畅科技进行补偿的总额,不应超过标的资产的交易作价。
5)补偿程序
若业绩承诺期内,业绩承诺人需向路畅科技进行补偿的,路畅科技应在需补偿当年年报公告后3个月内按照《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的公式计算并确定业绩承诺人当年应补偿的金额及股份数量,向业绩承诺人就承担补偿义务事宜发出书面通知,并及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份补偿事宜,对应补偿股份以人民币1.00元的总价格进行回购并予以注销,业绩承诺人应积极配合路畅科技办理前述回购注销补偿股份事宜。
如路畅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注销方案的,路畅科技应履行通知债权人等法律、法规关于减少注册资本的相关程序。业绩承诺人应于收到路畅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发出将其当年需补偿的股份过户至路畅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的指令。自该等股份过户至路畅科技董事会设立的专门账户之后,路畅科技将尽快办理该等股份的注销事宜。
自业绩承诺人应补偿股份数量确定之日起至该等股份注销前或以现金形式替代该等股份进行补偿前,该等股份不拥有表决权且不享有股利分配的权利。
若路畅科技股东大会否决回购注销相关议案,路畅科技应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制定回购注销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如业绩承诺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约定选择以现金方式向路畅科技进行补偿的,业绩承诺人应在收到路畅科技书面通知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将相应的补偿现金支付至路畅科技指定的银行账户。
6)业绩承诺人其他承诺事项
业绩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中联高机相关对价股份优先用于履行业绩补偿义务,不通过质押股份等方式逃废业绩补偿义务;在全部业绩补偿义务履行完毕前,未经路畅科技书面同意,业绩承诺人不得设定抵押、质押、担保、设定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也不得利用所持有的对价股份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等金融交易。未来就对价股份设定抵押、质押、担保、优先权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时,将书面告知权利人根据《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上述股份具有潜在业绩承诺补偿义务情况,并在相关协议中就相关股份用于支付业绩补偿事项等与权利人作出明确约定。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的议案》
同意公司为实施本次分拆,公司根据《证券法》和《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并同意公司根据本次分拆相关工作的实施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对预案进行补充和修订。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的预案(修订稿)》。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符合<上市公司分拆规则(试行)>的议案》
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对上市公司分拆所属子公司在境内重组上市的相关规定,具备可行性,具体如下:
1、上市公司股票境内上市已满3年
公司于2000年10月12日在深交所主板上市,境内上市已满三年,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
2、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根据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0年度、2021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1]16508号)、《审计报告》(天职业字[2022]16668号)以及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2年度的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4093号),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63.09亿元、58.28亿元和12.93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3、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为计算)
上市公司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值)分别为63.09亿元、58.28亿元和12.93亿元,扣除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利润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累计不低于人民币六亿元,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
4、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利润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净资产不得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均已经审计的2022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与归属母公司股东净资产的情况如下:
单位:亿元
注:1. 中联重科享有中联高机权益比例(按实缴出资计算)以2022年末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或控制实体实际缴纳中联高机实收资本占中联高机全体股东实际缴纳中联高机实收资本比例计算;
2. 中联重科享有中联高机权益比例(按认缴出资计算)以2022年末中联重科及其子公司或控制实体对中联高机认缴出资占中联高机全体股东对中联高机认缴出资比例计算。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利润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合并报表中按权益享有的中联高机的净资产未超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综上,公司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
5、本次分拆中所属子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上市公司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上市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或者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严重损害的情形。
(2)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十二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公司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最近十二个月内未受到过证券交易所的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中联重科2022年财务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304093号)为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不存在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5)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所属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上市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除通过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中联高机的股份外,还合计享有中联高机5.99%股份对应的权益,不超过其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
因此,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不得分拆的情形。
6、本次分拆中所属子公司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
(1)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但子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使用募集资金合计不超过子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除外
中联重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主要为挖掘机械智能制造项目、搅拌车类产品智能制造升级项目、关键零部件智能制造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而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其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中联重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发行股份及募集资金投向的业务或资产。
(2)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
中联重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未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联高机主要业务或资产不属于中联重科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内通过重大资产重组购买的业务或资产。
(3)主要业务或资产是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中联重科的股票于2000年在深交所上市,中联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主要从事开发、生产、销售建筑业重大装备及新材料业务,主要产品包括HBT系列混凝土输送泵、TC系列塔式起重机、HG系列布料机、TCP系列起重布料两用机、YZ系列全液压振动压路机等建设机械产品。中联高机成立时间为2012年3月29日,晚于中联重科上市时间,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包括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系列高空作业机械产品,该等资产、业务系中联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设立、发展形成,不属于中联重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的主要业务或资产。
(4)主要从事金融业务
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不属于主要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
(5)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持有拟分拆所属子公司股份,合计超过该子公司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通过该上市公司间接持有的除外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除通过中联重科间接持有的股权之外,中联高机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还合计享有中联高机5.24%股份对应的权益,不超过中联高机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三十,符合《分拆规则》的有关要求。
因此,公司不存在《分拆规则》第五条规定的上市公司不得分拆的情形。
7、上市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并说明:
(1)本次分拆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独立性
上市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包括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系列高空作业机械产品。本次分拆上市后,中联重科及下属其他企业(除路畅科技和中联高机之外)将继续专注发展除中联高机主业之外的业务,突出主业优势、进一步增强上市公司独立性。故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的有关要求。
(2)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分拆到境外上市的,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1)同业竞争
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本次拟分拆子公司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包括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系列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与保留在上市公司及其他下属企业的产品和业务在产品类别、产品用途、业务领域及运营方式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本次分拆上市后,中联重科及下属其他企业与中联高机之间将保持较高的业务独立性,不存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情形。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同业竞争情形,公司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其他构成竞争的业务;
2.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投资、收购、兼并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企业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5.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避免本次分拆后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同业竞争情形,中联重科的一致行动人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如下:
“1.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目前未从事与上市公司相同或其他构成竞争的业务;
2.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保证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不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者构成竞争威胁的业务活动,包括不投资、收购、兼并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要产品相同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3.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获得的任何商业机会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主营产品相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则本企业(包括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优先将该商业机会给予上市公司;
4. 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对于上市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本企业保证不利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的地位损害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
5.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6. 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因此,本次分拆上市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同业竞争的监管要求。故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的有关要求。
2)关联交易
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后,公司仍将保持对中联高机的控制权,中联高机仍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公司的关联交易情况不会因本次分拆中联高机上市而发生变化。
对于中联高机,本次分拆上市后,公司仍为中联高机的间接控股股东,中联高机与公司及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仍将计入中联高机每年关联交易的发生额。
最近三年,中联高机与公司及关联方发生的交易均系出于实际经营需要,具有合理的商业背景,且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严重影响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情形。本次分拆后,公司与中联高机发生的关联交易仍将保证合规性、合理性和公允性,并保持公司和中联高机的独立性,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调节财务指标,损害公司及中联高机利益。
为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后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形,公司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 对于确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没有市场价格的,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为规范和减少本次分拆后与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关联交易情形,中联重科的一致行动人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出具了《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1. 本企业及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外的其他企业将采取必要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关联交易;
2. 对于确需发生的关联交易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依法签订协议,按照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进行交易,没有市场价格的,将由双方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平等协商确定交易价格;促使上市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决策程序,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 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4. 如果因违反上述承诺导致上市公司遭受损失的,本企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5. 上述各项承诺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
因此,本次分拆后,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均符合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关联交易的监管要求。故本次分拆符合《分拆规则》的有关要求。
(3)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的资产、财务、机构方面相互独立,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不存在交叉任职。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中联重科和中联高机对核心经营性资产均拥有独立、完整、清晰的权属;建立了独立的财务部门和财务管理制度,并对其全部资产进行独立登记、建账、核算、管理,中联高机的组织机构独立于控股股东和其他关联方;公司和中联高机各自具有健全的职能部门和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该等机构独立行使职权,亦未有中联高机与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况。公司不存在占用、支配中联高机的资产或干预中联高机对其资产进行经营管理的情形,也不存在机构混同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交叉任职的情形,公司和中联高机将保持资产、财务和机构的相互独立,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
(4)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与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中联重科、中联高机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
为保持本次分拆后路畅科技的独立性,公司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本企业特此承诺:
1. 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关联企业领薪;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兼职;4)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2. 资产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2)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
3. 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 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为保持本次分拆后路畅科技的独立性,中联重科的一致行动人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新、智诚高达出具了《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为维护上市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持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及业务的独立性,本企业特此承诺:
1. 人员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的人员独立性,其人事关系、劳动关系独立于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附属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或经济组织(“关联企业”);2)保证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在关联企业领薪;3)保证上市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在关联企业中兼职;4)保证按照法律法规或者上市公司章程及其他规章制度的规定推荐出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不会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干预上市公司的人事任免。
2. 资产完整: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的与经营有关的业务体系和相关资产独立完整、权属清晰;2)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并且不要求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未经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3)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关于资产完整的重大决策进行干预。
3. 财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财务会计部门、财务核算体系和财务管理制度;2)保证上市公司能继续保持其独立的银行账户,本企业及关联企业不与上市公司共用银行账户;3)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 机构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并能独立自主地运作;2)保证上市公司办公机构和生产经营场所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分开;3)保证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各职能部门独立运作,不存在与本企业及关联企业机构混同的情形。
5. 业务独立:1)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2)除通过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之外,本企业保证不超越股东大会及/或董事会对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活动进行干预;3)保证本企业及关联企业避免从事与上市公司及附属企业具有实质性竞争的业务。
本承诺函在本企业作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一致行动人期间持续有效且不可变更或撤销。如本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企业将向上市公司赔偿一切损失。”
综上,公司本次分拆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第六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分拆中联高机至深交所主板重组上市,符合《分拆规则》相关要求。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说明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对本次交易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的认真审核,特说明如下:
公司已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分拆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本次分拆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需的法定程序,该等法定程序完整、合法、有效。截至本会议召开日,公司本次分拆履行的法定程序完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本次分拆拟提交的相关法律文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声明和保证: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详见公司于同日在深交所网站披露的《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重组上市履行法定程序的完备性、合规性及提交的法律文件的有效性说明》。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六)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所属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重组上市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议案》
1、对各方股东的影响
本次分拆完成后,中联高机将成为公司控股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子公司,中联高机将通过独立的上市公司平台增强资本实力,进一步扩大业务布局。本次分拆上市有助于中联高机内在价值的充分释放,公司所持有的中联高机权益价值有望进一步提升,流动性也将显著改善;此外,中联高机分拆上市有助于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公司整体融资效率,增强公司的综合实力。公司和重组上市后的新主体将专业化经营和发展各自具有优势的业务,有利于各方股东价值的最大化。尽管中联高机重组上市后中联重科持有的中联高机股份将被部分稀释,但通过本次分拆,中联高机及路畅科技将进一步提升经营效率,完善治理结构,有利于提升公司未来整体盈利水平,对各方股东产生积极的影响。
2、对债权人的影响
本次分拆有利于公司高空作业机械板块提升发展与创新速度,增强公司整体实力,并可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便利其独立融资,有利于加强公司资产流动性、提高偿债能力,降低公司运营风险,有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3、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在本次分拆过程中,中联重科与中联高机及其重组上市后的新主体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谨慎规范及操作可能存在风险的流程,努力保护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
因此,公司本次分拆上市事项有利于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本次分拆后上市公司能够保持独立性及持续经营能力的议案》
本次分拆后,董事会认为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具体如下:
1、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
本次分拆前,中联重科(除中联高机及其下属企业外)与中联高机之间资产相互独立完整,在财务、机构、人员、业务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分别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在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重缺陷;本次分拆不会对中联重科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中联重科、中联产业基金、智诚高盛、智诚高达、智诚高新已分别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关于保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等书面承诺,该等承诺的严格执行,有助于进一步确保中联重科(除路畅科技及其下属企业外)与路畅科技(本次分拆后,中联高机将成为中联重科控股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子公司)之间相互保持独立性。
2、公司能够继续保持持续经营能力
本次分拆前,公司主要从事工程机械和农业机械的研发、制造、销售和服务。本次拟分拆子公司中联高机主要从事高空作业机械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报告期内的主要产品包括剪叉式、直臂式、曲臂式等系列高空作业机械产品,与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业务领域及运营方式保持较高的独立性。本次本拆后,中联高机仍为中联重科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企业,中联高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仍然反映在中联重科的合并报表数据中。本次分拆完成后,中联高机的融资能力将得到加强,经营规模、创新能力及盈利能力将快速提升,进而有助于提升中联重科未来的整体盈利水平,促进中联重科的价值提升。
因此,本次分拆不会对公司其他业务板块的持续经营构成实质性影响,公司能够继续保持独立性和持续经营能力。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八)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于分拆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持股情况符合<分拆规则>相关规定的议案》
根据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所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2021年度第五次临时会议及其决议,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湖南中联重科智能高空作业机械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并同意中联高机进行增资扩股,同意公司管理团队、中联高机管理团队参与中联高机增资扩股事项,公司放弃中联高机该次增资扩股的优先购买权。根据该议案,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间接股东,通过长沙新一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中联高机的股权。
截至本会议召开日,公司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除通过公司间接持有的中联高机的股份外,还合计享有中联高机5.99%股份对应的权益,不超过其分拆上市前总股本的百分之十,符合《分拆规则》的相关规定。
根据《分拆规则》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的,该事项应当作为独立议案提交股东大会表决。就此,公司董事会拟定本议案并拟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确定上述事项。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九) 审议通过了《关于分拆形成的新公司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的议案》
本次分拆后,中联高机将成为中联重科控股上市公司路畅科技的子公司,路畅科技作为本次分拆后的上市主体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具体如下:
路畅科技系于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了法人治理结构,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专门委员会和高级管理层为主体的法人治理结构,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已按照《公司法》《深圳市路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运作,已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下属专门委员会以及经营管理机构等组织机构,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各组织机构的人员及职责明确。本次分拆完成后,路畅科技将继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规范运作。
因此,路畅科技具备相应的规范运作能力。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 审议通过了《关于建议分拆项下有关股份分配保证权利豁免事项董事会函件的议案》
就本次分拆,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第15项应用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须向现有股东提供一项保证,使公司现有股东能获得新公司股份的权利,包括分派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是优先申请认购新公司的现有股份或新股份,以适当考虑现有股东的利益。
根据香港联交所上市决策HKEX-LD104-2017(“上市决策”)的相关规定,本次分拆建议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同时,由于本次分拆向公司现有股东提供中联高机股份分配保证权利存在法律限制,在满足上市决策中所述条件的前提下,本次分拆具备向香港联交所申请豁免相关股份分配保证权利的条件。
据此,公司董事会认为豁免相关股份分配保证权利事项公平合理且符合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利益,拟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提交董事会函件进行申请,并授权董事会秘书及相关工作层根据监管机构的意见对函件做出适当调整。
董事詹纯新先生、贺柳先生就本次分拆事项构成关联董事,在本次会议中回避对本议案的表决。
该事项已事先经过公司独立董事认可,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同意该项议案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审议结果:同意4票,反对0票,回避2票。
三、备查文件
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特此公告。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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