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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上海监管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 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监管局警示函的公告

  证券代码:605081           证券简称:太和水        公告编号:2023-037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5号)、《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4号)、《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3号)、《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122号)。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关于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6529966T)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你公司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你公司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你公司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关于对何文辉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何文辉: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101**************)作为太和水董事长,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关于对徐小娜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徐小娜: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3212**************)作为太和水时任总经理,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四、《关于对姜伟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

  姜伟:

  经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和水”)存在以下问题:

  2017年至2018年,太和水承做抚州市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以下简称“抚州项目”),于2017、2018年陆续确认抚州项目全部收入。经查,抚州项目部分水域未完成最终治理,太和水存在虚增2018年度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的情形,导致太和水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存在不真实、不准确的情形。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你(身份证号:1401**************)作为太和水财务总监,未勤勉尽责,对太和水上述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五、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积极整改,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提高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同时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杜绝此类事项再次发生。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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