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023 证券简称:海特高新 公告编号:2023-026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特高新”或“公司”)于2023年7月3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关于对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报的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2023】第380号)(以下简称“问询函”)。收到《问询函》后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对所关注的事项高度重视,积极组织中介机构及相关方就《问询函》所提及的问题进行认真分析、论证。现已完成对《问询函》的答复工作,具体回复情况如下:
问题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90,965.29万元,同比增长7.44%,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286.58万元,同比下降98.26%,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净利润)3,813.36万元,同比增长127.83%,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803万元,同比增长49.77%。你公司高端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业务和航空工程技术与服务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60%和38.88%,分别同比上升12.89个百分点和1.38个百分点。
(1)结合2022年第一季度至第四季度宏观环境变化、市场需求变化、产品价格变化趋势等因素,说明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是否存在显著差异。
回复:
1)营业收入与净利润、扣非净利润变动趋势不匹配的原因:
①2022年受整体大环境影响,航空运输业受到重大影响,尤其是商业运输。但是公司因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领域业务增长和市场因素带来的毛利率的提高,以及航空物流产业快速发展带来飞机客改货和飞机退租检业务增长,公司通过新业务拓展、精益化管理和优化贷款结构降低了贷款利率和贷款金额,加强应收账款管理降本增效,提高了盈利能力。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同比增长7.44%,扣非净利润为3,813.36万元,同比增长127.83%,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效益得到了较大提升,与同行业可比公司不存在显著差异。
② 2022年扣非净利润同比增长127.83%,但净利润同比下降98.26%主要系非经常性损益影响所致。2022年非经常性损益为-2,526.78万元,而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为87,434.07万元,主要系2021年公司原子公司华芯科技引入投资者股权被动稀释,由成本法转为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88,051.75万元。
2)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原因说明:
公司营业收入与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变动趋势,主要系公司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结果,具有合理性。
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47,803.00万元,同比增长49.77%,主要系公司应收账款管理成效显著。同时2021年在复杂的国际形势下,公司为保障供应链安全,加大了器材储备;2022年公司优化供应链管理,合理储备器材,购买商品及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流减少。因而2022年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幅大于营业收入增幅。
(2)请结合产品价格、原材料价格、成本要素归集等的变动情况,说明你公司高端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业务和航空工程技术与服务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变动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与同行业可比公司趋势一致。
回复:
1)高端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业务毛利率变动原因及合理性
高端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业务毛利率较上年同期增加,主要受产品审价造成价格变动影响所致,不存在成本归属问题,毛利率变化属于行业正常情况。
公司高端核心装备研制与保障业务审价时间根据用户的管理流程要求确定。需审价结算的产品,实际交付时按合同暂定价格确认收入并收取货款,待价格审定后在进行补价结算的当期确认补价收入;无需审价结算的产品,在产品实际交付时按合同价格确认收入。公司2021年接受了最终用户的审价,价格变动造成2022年同比2021年综合毛利率有所增加。
2)航空工程技术与服务业务毛利率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通过增加高附加值业务并加强内部成本费用管控,2022年航空工程技术与服务业务毛利率为38.88%,较上年同期上升1.38%,总体基本持平,具有合理性。
(3)收入确认被列为你公司关键审计事项。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境外收入1.57亿元,占比17.21%。请补充说明境外业务涉及的主要国家、对应销售的产品及销售规模、前五大客户及销售规模等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说明就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采取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
公司回复:
1)公司境外业务涉及的前5大国家分别为以色列、爱尔兰、美国、印度尼西亚和新加坡,对应销售的产品及销售规模如下表:
2)公司境外业务前5大客户及销售规模如下表:
注:由于客户业务信息保密要求,与年报保持一致,此处不对客户的具体名称做出披露。
会计师回复:
1、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境外销售收入真实性执行的主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我们了解、评估和测试了公司与收入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
(2)我们选取不同业务样本检查销售合同,识别与商品控制权转移相关的合同条款与条件,评价收入确认时点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3)对本年不同业务记录的收入交易,我们选取样本,检查与收入确认相关的合同条款、收入确认相关的放行证、适航证书、接收函、COF单(customer order form)等支持性文件,检查收入确认是否符合会计政策,测算收入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归属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4)对营业收入及毛利率分业务类型实施实质性分析程序,复核收入的合理性,识别是否存在异常波动。
(5)实施截止测试,就资产负债表日前后不同业务类别记录的收入交易,选取样本,核对出库记录及其他支持依据,以评价收入是否被记录于恰当的会计期间。
(6)对交易额及期末应收账款进行函证,检查回款情况,以评价销售收入的真实性。
1)实施函证程序:
金额单位:元
注:针对境外飞机租赁收入,取得境外子公司审计报告,利用境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结果,对境外子公司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Pte. Ltd及Aviation Safety And Training Pte. Ltd的组成部分会计师YFK Public Accounting Corporation、SinoSinga Aircraft Leasing Company Limited的组成部分会计师KPMG的工作进行复核,检查销售合同、银行流水等资料,测算收入金额的准确性以及是否归属于正确的会计期间。
2)通过检查银行流水,对本期确认的境外收入回款单位进行抽样检查,检查本期回款单位与收入确认单位是否一致。
核查结论: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以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认为公司境外销售收入真实、证据充分。
问题2、你公司2022年年报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为,2021年5月,正威金融(以下简称“正威金融”)与你公司、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芯科技”)其他股东共同签订《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之增资协议》(以下简称增资协议),正威金融认购华芯科技新增注册资本6.19亿元,成为华芯科技股东之一。
2022年7月,你公司收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发来的《DS20220829号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通知》((2022)中国贸仲京字第031414号),正威金融作为申请人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解除其与华芯科技及其股东(包括你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等六名股东)签署的增资协议;华芯科技、你公司向正威金融承担合同解除项下的违约责任、投资损失及仲裁相关费用,仲裁涉及金额12.89亿元。你公司自查发现,子公司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华新飞机租赁(天津)有限公司的股权被冻结、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目前该仲裁尚未开庭审理。
(1)请说明该仲裁事项截至目前的进展,对华芯科技及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2021 年 6 月 28 日,华芯科技根据2021年5月19日签署的《增资协议》收到正威金融全部增资款,并于同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正威金融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解除其与华芯科技及公司原股东(包括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国开发展基金有限公司、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九研究所等六名股东)于2021年5月19日签署的《增资协议》,并要求赔偿投资损失。正威金融申请了财产保全,并冻结了公司及华芯科技部分资产。
关于本案件情况公司发布了《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仲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8)进行了详细披露。
针对本仲裁案,公司认为正威金融提起仲裁是试图恶意连带相关股东的行为,其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公司和其他被申请人聘请专业的律师团队,积极应对本次仲裁,尽力避免因恶意诉讼行为造成市场波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2022 年 7 月正威金融以其与华芯科技决议纠纷案正在审理中,该案的审理结果与仲裁审理的核心事实密切相关为由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程序中止,2022年7月11日仲裁庭作出仲裁程序中止的决定。
2022年10月20日,四川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正威金融就华芯科技公司决议案的起诉;2023年3月6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正威金融上诉的裁定【案号:(2023)川01民终2966号】,法院认定“决定内容系华芯科技对内部管理事项作出的决定,不具有可诉性,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2022年7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案号:(2022)川01民终13983号】内容, “公司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享有独立的财产权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所取得的营业执照、公章、法人章、财务章、网银U盾等证章照以及形成的相关财务资料,均属于公司所有的财产。” 华芯科技公章系法人的印章,一直由法定代表人保管,从未发生转移。财务用章为华芯科技的业务用章,华芯科技对于业务用章、U盾等印鉴所采取的管理措施和使用流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保护其公司财产的正当管理行为。自媒体对此事的相关报道为不实报道,混淆视听。
鉴于正威金融申请仲裁中止的理由已消除,华芯科技向仲裁庭申请恢复仲裁程序,2023年3月13日,仲裁庭作出仲裁程序恢复的决定。2023年6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庭作出“(2023)中国贸仲京字第057551号”《延长裁决作出期限的通知》,本案裁决作出期限延长至2023年8月17日。2023年6月19日,本案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开庭审理。本案开庭后询问各方的调解意愿时,正威金融当庭同意调解,但未提供调解方案。正威金融于2023年6月30日向仲裁庭提交的书面《调解申请书》中,仅重复表达同意调解的意愿,仍未提供具体调解方案。鉴于本案基本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清楚,正威金融提出的仲裁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及正威金融提出的调解申请书无具体调解方案,为维护公司、华芯科技及公司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尽早解决仲裁不确定性状态,公司向仲裁委提交了相应回复意见,不具备调解条件,不同意调解,并请求仲裁庭依法裁决。
华芯科技2022 年实现营业收入 2.12 亿元,实现同比增长,在完成生产经营的同时,还承担了多项重大科研项目,进展顺利。截止目前华芯科技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开展,但是由于仲裁对华芯科技的资金冻结,使得华芯科技经营资金受限,发展速度放缓,上述冻结对华芯科技经营造成一定影响,损失正在评估,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坚决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控风险。
(2)请说明前述子公司股权及部分银行账户被冻结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回复:
公司及子公司资产冻结情况:
1、 华新飞机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该公司75%股权,股权数额22,500万股,目前仍处于冻结状态。
华新飞机租赁(天津) 有限公司2022年营业收入比上年同期增长12.69%;2022年净利润比上年同期增长51.47%,通过精益管理和业务拓展,该公司2022年收入、利润实现稳步增长。截止2023年7月10日该公司生产经营业务正常有序开展。
2、 天津海特飞机工程有限公司:
公司持有该公司93.94%股权,股权数额62030万股,截止目前已解除冻结。
3、 公司建设银行成都第一支行XX账户:
该账户于2022年6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于2022年10月13日解除冻结。
4、 公司上海银行成都金牛支行XX账户:
该账户于2022年5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冻结,于2023年5月12日解除冻结。
上述冻结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造成了一定的影响,主要表现为正威金融提出的仲裁及冻结对公司名誉、市场形象、融资发展等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由此带来的损失正在评估,公司将持续跟踪案件进展,坚决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控风险。
(3)请年审会计师说明针对该强调事项已执行的审计程序、已获得的审计证据,并说明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是否重大、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设计和执行了相关程序。针对该强调事项执行的主要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如下:
(1)登录企查查及中国裁判文书网,与公司诉讼信息台账进行核对,检查无重大异常。
(2)查阅案件相关资料:《仲裁申请书》、《关于增资协议争议案答辩意见》、《关于成都海威华芯科技有限公司增资协议》等仲裁案件相关资料、公司发布的相关公告文件。
(3)获取公司管理层就股权交易背景、预计对仲裁承担责任相关判断的专项声明书。
(4)访谈公司了解、经办华芯科技增资事项的相关人员,询问了解增资协议的交易背景以及增资协议争议案仲裁事项目前进展。
(5)访谈公司内部负责仲裁案件的法务人员,询问了解预计对仲裁承担责任相关判断。
(6)获取并查阅海特高新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函证被冻结银行账户确认冻结金额。
(7)获取并阅读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律师意见书,律师意见书明确了关于正威金融无权单方面解除增资协议相关意见。
(8)因本次仲裁案华芯科技为第一被申请人,华芯科技聘请了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代理该仲裁案件,我们向华芯科技增资争议案代理律师发送了律师询证函并取得回函。
(9)访谈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询问了解正威金融是否有权单方面解除增资协议的可能性,目前仲裁的进展、海特高新预计可能的赔偿责任等方面的事项。
(10)获取并查阅华芯科技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并对所有银行账户全部实施了函证程序,华芯科技2022年12月31日银行存款账面余额9.88亿元,并全部取得回函,回函金额与账面余额相符。
(11)检查公司在2022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对该事项的披露情况。
2、说明强调事项段涉及事项影响是否重大、广泛,是否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通过执行上述审计程序,我们对该强调事项段的说明如下:
(1)我们对正威金融向华芯科技的增资过程和相关资料进行了检查分析:正威金融增资前与华芯科技各股东方签订了增资协议,并向华芯科技支付完毕全部增资款项,全体股东按照《增资协议》约定修改了公司章程,华芯科技于2021年6月28日就本次增资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换领增加注册资本后的《营业执照》。如要解除增资,在正威金融出资已转化为华芯科技注册资本的情况下,实质上等同于股东未经法定程序抽回出资,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相符。
(2)正威金融提起的仲裁申请书,系对华芯科技及其增资前全体股东提起的仲裁,海特高新仅为被申请人之一,由此可推断海特高新对正威金融应无单独的兜底承诺。我们检查了相关资料,没有证据证明此判断不适当。
(3)分析判断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的适当性。律师意见为“本次增资业已完成交割,《增资协议》的目的已经实现,本案中目前尚不存在任何致使《增资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的情形。因此,本所律师倾向性认为,根据目前的案情及证据情况,正威金融无权单方解除《增资协议》”,无证据表明该律师意见不适当。
(4)华芯科技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为9.88亿元,说明公司管理层“公司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或即使在极端情况下,公司可能承担的赔偿责任也较小”的判断具有合理性。
综上,我们认为,海特高新对该未决仲裁未确认预计负债具有合理性且已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披露,公司对该强调事项段的处理存在重大错报的可能性较低,且上述仲裁事项仅影响财务报表的特定要素,对财务报表的影响不重大且不具有广泛性。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六条的相关规定,该事项为海特高新已在财务报表中恰当列报的事项,且根据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该事项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因此我们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我们执行的审计程序、获取的审计证据支持我们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不存在以强调事项段代替保留意见的情形。
问题3、报告期末,你公司应收账款余额5.70亿元,同比下降3.33%。请结合应收账款的形成原因、发生时间、业务背景、是否具备商业实质、账龄、相关客户资信以及催收工作等情况,说明按单项计提的应收账款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并补充说明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的原因及合理性,对应的应收账款明细情况,说明坏账准备计提是否充分。
回复:
公司认为,应收款项坏账准备计提充分、合理,应收账款核销原因充分,程序合规,符合相关会计政策及内部控制规范要求。
1)按单项计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对信用风险显著不同的金融资产单项评价信用风险,以100万元作为单项金额是否重大的区分标准,分为单项金额重大并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以及单项金额不重大但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账款。
2022年公司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坏账准备的客户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高度重视应收账款的管理,2022年继续加强应收账款的催收工作,通过定期寄送对账单进行对账、电话催收、上门催收以及寄送催收函件等方式进行催收。2021年航空运输业受外部环境影响经营困难等原因,公司在多次催收后部分客户回款效果不佳,考虑上述客户回款效果差,账龄较长,预期回款风险较大等原因,被认定为信用风险显著不同。因此按预期可收回金额单项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
2)按组合计提的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本期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的原因及合理性
除了单独评估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外,公司基于账龄特征、交易对象及款项性质将应收款项分为账龄组合和具有国家预算性质的应收账款组合。不同组合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收回或转回、核销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①坏账准备计提情况说明:组合方式下,账龄组合根据该组合下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乘以对应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期末坏账准备的余额。国家预算性质组合类,由于该类组合客户一般无收款风险,但考虑到行业原因回款期较长,坏账计提比例参考银行融资利率作为折现率来考虑预期信用损失率,根据该组合下应收账款的期末余额乘以对应账龄的预期信用损失率,计算期末坏账准备的余额。不同组合下坏账准备的计提明细如下:
单位:万元
(续表)
② 按组合计提的坏账准备本年无收回或转回情况。
③坏账准备核销情况说明:本年归属于应收账款账龄组合类核销金额为599.64万元。本年核销的应收款项主要是客户对应的应收账款账龄多为5年以上,存在破产清算、破产重组等原因,经公司多次采取催收措施后确认已无法收回的款项,因此对上述款项予以核销。本次应收账款核销经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审议批准通过,相关款项由非关联交易产生。
问题4、报告期末,你公司预付账款余额为2,514.29万元,同比增长75.17%,应付账款余额为3.35亿元,同比增长145.63%,应付票据余额为0.20亿元,同比增长66.96%。请结合公司采购、存货和销售模式等情况,说明在本期营业收入增幅仅为7.44%的情况下,预付款项、应付款项大幅增长的原因,是否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
公司回复:
公司预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的相对方为非关联方,不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1)预付款项增长的原因回复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预付款项余额2,514.29万元,较年初增加1,078.91万元,主要系公司正常采购备货产生的预付款项增加所致。
2)应付票据增长的原因回复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票据余额1,951.06万元,较年初增加782.47万元,主要系公司增加商业承兑汇票进行结算所致。
3)应付账款增长的原因回复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应付账款余额33,522.78万元,较年初增加19,875.25万元,主要系公司在建工程昆明项目应付工程款项增加22,597.28万元所致,与营业收入的增幅不具备直接关联性。
以上均为非关联方交易,公司不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会计师回复:
1、我们执行的核查程序:
(1)分析预付款项、应付款项、应付票据增长的合理性。
(2)了解公司的采购模式及公司预付款项与公司业务模式的匹配性。
(3)检查相关采购合同及其结算条款,结合行业政策、市场惯例核实是否具有真实交易背景和商业实质。
(4)获取关联方清单,查询重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查询重要供应商的工商登记信息是否与公司及公司董、监、高存在关联关系,检查供应商经营范围是否与海特高新业务相匹配,核实其与公司的交易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
(5)实施函证程序:
金额单位:元
(6)检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和应付票据备查簿;获取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检查是否存在保证金等条款;检查了是否存在逾期未付票据。
(7)检查期后是否收到相关货物,是否存在变更交易、取消交易等情形。
(8)对大额银行流水进行核对,核对时检查与交易对手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重点关注是否存在与关联方无购销业务实质的资金往来,是否存在款项实际流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的情形。
2、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未发现海特高新预付款项、应付款项、应付票据同比增长存在不合理的情形;公司回复的说明与我们在执行202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所了解的信息不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问题5、报告期末,你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2.96亿元,同比增长73.78%,主要包括模拟机及昆明项目。请补充说明前述在建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预计投入金额、预计完工时间、具体建设进展及是否与计划匹配。
回复:
截止2022年12月31日,公司在建工程余额为2.96亿元,同比增长73.78%,主要包括模拟机及昆明项目:
单位:元
1)模拟机项目
公司在建模拟机项目为生产制造的1台B737MAX飞行模拟机,受航空市场及供应链影响,模拟机交付日期推迟,截止目前已完成制造工作,按规章将由民航局评审通过后预计2023年内交付。
2)昆明项目
为充分发挥公司在飞行员及乘务员培训领域、航空工程技术人员培训领域的优势,响应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公司在昆明建设飞行员和乘务员培训及航空职业教育基地,该在建项目建设进展与公司的计划相匹配。该项目期初余额为2,750.02万元,2022年度根据工程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进度表新增在建工程25,608.02万元,2022年12月飞行培训大楼已转固投入使用(转固金额6,538.11万元),其他建设工程按计划推进中。
问题6、报告期末,你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56亿元,同比增长43.16%,主要包括保证金和合作办学款。请补充说明前述合作办学款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形成原因、相关交易的具体背景和内容、应付款对象及其是否为关联方、约定付款日期、实际付款日期等。
回复:
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余额为2.56亿元,其中飞机大修储备金11,410.48万元;保证金3,672.77万元(主要为飞机租赁保证金);合作办学款9,364.13万元,主要为昆明航空培训中心项目的应付款,公司为完善航空培训业务链条,充分发挥公司在飞行员及乘务员培训领域的优势,在昆明合作建设航空培训中心,开展飞行、乘务及航空工程技术培训。报告期末公司其他应付款中合作办学款用于前期的项目筹备及基础建设费用,应付款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截至目前已支付4,864.14万元,公司后续将根据办学情况及项目建设进度支付相关款项。
备查文件:
1、《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川01民终13983号
2、《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3)川01民终2966号
特此公告。
四川海特高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 年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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