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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68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25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议案,并于202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的有关规定,公司针对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同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做了必要登记。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查询,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 核查的范围和程序

  1、 核查对象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2、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3、公司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公开披露前六个月(即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6月25日)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并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了查询证明。

  二、 核查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说明

  根据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及《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次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有1名核查对象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其余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公司对上述核查对象的交易行为进行了审核,上述1名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时并未参与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制定,且未获知本次激励计划方案的相关信息,其是基于对股票二级市场行情、市场公开信息及个人判断做出的独立投资决策,亦未有任何人员向其泄露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或基于此建议其买卖公司股票,相关股票买卖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的具体方案要素等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

  三、 结论

  经核查,在筹划和决策本次激励计划的过程中,公司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充分必要的保密措施,并严格限定知悉内幕信息人员的范围,对各阶段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时进行登记。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首次公开披露前,未发现信息泄露的情形,上述核查对象不存在利用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进行公司股票交易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69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数量:324.00万股

  ●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价格:7.76元/股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情况

  (一) 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3年6月25日,公司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查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公司监事就本次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了明确意见。

  2、2023年6月26日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及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3年7月6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临2023-065)。

  3、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时,公司就本次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并于2023年7月12日披露了《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临2023-068)。

  4、2023年7月11日,公司分别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 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认为公司及激励对象均未发生或不属于上述任一情形,亦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三) 权益授予的具体情况

  1、 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

  2、 首次授予数量:324.00万股

  3、 首次授予人数:32人

  4、 授予价格:7.76元/股

  5、 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A股普通股股票。

  6、 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情况;

  (1) 有效期: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2) 限售期:激励对象获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适用不同的限售期,均自授予完成日起计。授予日与首次解除限售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2个月。

  (3) 解除限售安排: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在上述约定期间内因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或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宜。

  7、 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情况

  

  注:1、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0%;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 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以上百分比结果四舍五入所致。

  (四) 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本次授予的相关内容与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内容一致。

  二、 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核实的情况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三、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前6个月卖出公司股份情况的说明。

  经核查,参与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首次授予日前6个月均无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四、权益授予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已确定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将根据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确认激励成本。根据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2023年7月11日收盘数据进行测算,公司首次授予的324.00万股限制性股票合计需摊销的总费用为2,595.24万元,具体摊销情况见下表:

  

  注:1、上表限制性股票总成本测算过程为(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授予数量,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为授予日收盘价,即(15.77-7.76)×324.00=2,595.24万元;

  2、上述费用为预测成本,实际成本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授予日收盘价、授予数量及对可解除限售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相关;

  3、提请股东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4、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所出的审计报告为准;

  5、上表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本次激励计划的成本将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公司以目前信息估计,在不考虑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本次激励计划成本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考虑到本次激励计划对公司经营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核心管理团队和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经营成本,本次激励计划将对公司长期业绩提升发挥积极作用。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事项出具了书面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7月11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6、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相关议案均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同意本次激励计划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首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授予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授予确定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授予的条件已经成就,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等事项。

  七、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上海信公轶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本次激励计划已取得了必要的批准与授权,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的确定以及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不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70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8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会议应到董事7人,实到董事7人。本次会议推举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公司全体监事会成员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福莱新材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确定以2023年7月11日为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9)。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李耀邦先生、聂胜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将公司(含子公司)与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金额由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税)调整至不超过人民1,700万元(含税),与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金额由不超过1,200万元(含税)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440万元(含税)。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2)。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发表了核查意见。

  表决结果:同意5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关联董事夏厚君先生、李耀邦先生回避表决此议案,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议案的表决。

  (四) 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议案》

  为进一步抓住机遇,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综合效益,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通过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投资建设新型材料(二期)项目,项目主要产品为PVC膜、新能源车身贴及环保防水背胶PP。项目总投资预计1.5亿元人民币,占地约58亩。为确保本次对外投资能够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与建设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并办理或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4)。

  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71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11日在公司会议室举行,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8日以书面、邮件通知的方式发出。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监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推举监事会主席刘延安先生主持,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会议经过讨论审议,以书面投票表决方式通过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监事会对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是否符合首次授予条件进行审议核实后,认为:

  1、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拟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满足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公司与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及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条件已经成就。

  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公司以2023年7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向32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324.00万股,授予价格为7.76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向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9)。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二)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3)。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三) 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的成熟资源,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均参照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司利益,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2)。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四)审议通过《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议案》

  为进一步抓住机遇,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综合效益,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通过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投资建设新型材料(二期)项目,项目主要产品为PVC膜、新能源车身贴及环保防水背胶PP。项目总投资预计1.5亿元人民币,占地约58亩。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74)

  表决结果:同意票3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72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计额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是否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否

  ● 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对上市公司的影响:本次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金额,有利于公司生产和经营的稳定,遵循公平、公允原则,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审批程序,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调整后的预计额度符合公司业务发展的实际情况。该项日常关联交易将于日常业务过程中按正常商业条款进行,未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公司主要业务不存在较大依赖关联人的情况。

  一、 日常关联交易基本情况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于2023年3月29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含子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额度预计,其中包括向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欣杭公司”)出售车衣材料,2023年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含税),向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展扬公司”)采购产品包装材料,2023年度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200万元(含税)。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3月31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28)。

  2023年1-6月,公司(含子公司)与浙江欣杭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人民币304.75万元(含税),与烟台展扬公司的关联交易发生额为人民币119.67万元(含税)。目前,公司(含子公司)与浙江欣杭公司、烟台展扬公司之间的业务模式未发生较大改变,预计现有模式仍将维持及后续业务量稳中有增,为满足公司(含子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拟调整公司(含子公司)与浙江欣杭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金额至不超过人民币1,700万元(含税),调整公司(含子公司)与烟台展扬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金额至不超过人民币1,440万元(含税)。本次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金额,未达到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标准,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 调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同意将公司(含子公司)与浙江欣杭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金额调整至不超过人民1,700万元(含税),与烟台展扬公司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金额调整至不超过人民币1,440万元(含税)。表决结果:5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关联董事夏厚君先生、李耀邦先生已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明确的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同意调整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事项。

  (二) 前次日常关联交易的预计和执行情况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关联人介绍和关联关系

  (一) 关联人的基本情况

  1、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1MABU4B9B39

  成立时间:2022年8月9日

  注册地址:浙江省姚庄镇银河路17-2号1幢2层

  主要办公地点:浙江省姚庄镇银河路17-2号1幢2层

  法定代表人:郑芸雅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业务:一般项目:新材料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塑料制品销售;橡胶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机械电气设备销售;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汽车零配件批发;汽车零配件零售;轮胎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郑芸雅持股55.00%,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持股45.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2、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公司名称: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7MAC1AD8F36

  成立时间:2022年10月20日

  注册地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主要办公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赵冲

  注册资本:2,000万人民币

  经营业务:一般项目: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橡胶制品制造;橡胶制品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日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皮革制品制造;皮革制品销售;轻质建筑材料制造;轻质建筑材料销售;五金产品制造;五金产品批发;会议及展览服务;图文设计制作。(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赵冲持股55.00%,夏旭持股45.00%。

  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币种:人民币

  

  (二) 与上市公司的关联关系

  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浙江欧仁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仁新材公司”)的参股公司,同时公司董事李耀邦先生担任浙江欣杭新材料有限公司的董事。

  烟台展扬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厚君的妹妹夏旭持股45%。

  (三) 前期同类关联交易的执行情况和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依法持续经营,其经济效益和财务状况正常,与公司交易均能正常结算,且上述关联交易各方资信情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三、 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公司与上述关联方进行的出售及采购商品、租赁等关联交易,均依据市场公 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依照市场价格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

  四、 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属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日常经营过程中必要的持续性经营业务。与关联企业发生业务往来,有利于充分利用关联企业的成熟资源,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本次关联交易均参照交易的市场价格进行结算,定价公允合理,不损害公司利益,对本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不会产生负面影响,亦不会损害非关联股东的利益。公司主营业务未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对公司独立性没有影响。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73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

  流动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本次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为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福莱新材”)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1315号)核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3,000.00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20.43元/股,应募集资金总额612,900,000.00元,减除发行费用人民币82,268,702.32元(不含税)后,募集资金净额为530,631,297.68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1年5月10日全部划至公司指定账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21]202号)验证。

  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制度,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全部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内。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

  1、截至2023年7月7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2023年7月7日,公司累计使用募集资金共27,701.69万元,公司募集资金实际余额为27,386.55万元(含利息并扣除手续费),其中存放于银行账户27,386.55万元,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的尚未到期的结构性存款产品余额0万元。

  三、前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及归还情况

  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在保证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前提下,使用期限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公司在有效期限内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截至2023年7月5日,公司已将实际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金额人民币8,000万元全部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6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福莱新材关于归还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闲置募集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临2023-064)。

  四、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计划

  为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减少财务费用,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下,公司拟使用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闲置募集资金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本次董事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且公司将随时根据募投项目的进展及需求及时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不会直接或间接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五、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7月1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及保荐机构均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审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要求。

  六、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此议案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会影响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已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监事会同意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宜,经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相应的法律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及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福莱新材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无异议。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临2023-074

  债券代码:111012        债券简称:福新转债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或“本投资项目”)

  ● 投资金额:项目总投资约1.5亿元人民币。该投资金额为预算金额,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入为准。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企业自筹资金。

  ● 本投资项目无需提交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相关风险提示

  1、 市场风险

  尽管公司已成为国内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厂商之一,在技术、人才、生产设备、客户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竞争边界趋于模糊,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进入到本行业,行业的竞争方式将会更加多样化,因此公司处于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如果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保持技术、生产水平的先进性,或者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甚至会影响到生存和长远发展。

  2、 人才风险

  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力量,也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随着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正在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高品质、重服务的方向变化,加上物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逐渐应用于行业中,导致行业内企业对高级技术人才需求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可能导致技术人员的流失,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公司今后的发展。

  3、 管理风险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运作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大,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人才储备、管理模式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高效运营将受到影响,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4、 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力成本也不断上升,公司单位产品人工成本亦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通过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减轻直接人工成本上升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但是,如果人力成本上升过快,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一)对外投资基本情况

  为进一步抓住机遇,提高公司产品的市场竞争率,优化产品结构,提高公司综合效益,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拟通过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投资建设新型材料(二期)项目,项目主要产品为PVC膜、新能源车身贴及环保防水背胶PP。项目总投资预计1.5亿元人民币,占地约58亩。为确保本次对外投资能够顺利实施,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全权代表公司签署、执行与建设本项目相关的文件,并办理或在授权范围内转授权其他人员办理相关事宜。

  (二)审议情况

  2023年7月11日,福莱新材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议案》,同意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分公司”)以约1.5亿元的总投资额建设新型材料项目。本次投资的审批权限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联交易或重大资产重组情况

  本次投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投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负责人:丁华平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成立日期:2022年12月09日

  经营场所: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合成材料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三、投资项目的主要内容

  1、项目名称: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新型材料(二期)项目。

  2、实施主体: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公司。

  3、建设地点: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

  4、建设内容:公司拟在山东省烟台市海阳市行村镇丁字湾智能制造产业园购置土地约58亩进行福莱新型材料二期项目的建设,项目主要产品为PVC膜、新能源车身贴及环保防水背胶PP。

  5、项目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项目总投资不超过1.5亿元人民币。该投资金额为预算金额,具体投资金额以实际投入为准。本次项目资金来源为烟台分公司自筹资金。

  6、实施周期:本次投资项目实施周期为2年,项目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市场及政策变化、设备及物料未能及时到位等因素,项目实施周期较长,在设备到位、安装调试及项目达产时间上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四、拟投资项目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对外投资有利于公司优化产品结构,提高产品竞争力,利用区域优势,进一步满足客户对于高品质产品和高质量服务的需求,完善公司业务布局和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对公司长期发展有积极影响。该项投资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五、本次投资的风险

  1、市场风险

  尽管公司已成为国内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中具有综合竞争优势的厂商之一,在技术、人才、生产设备、客户等方面都建立了相对竞争优势,但随着行业竞争边界趋于模糊,越来越多的参与者进入到本行业,行业的竞争方式将会更加多样化,因此公司处于竞争比较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如果发生决策失误,市场拓展不力,不能保持技术、生产水平的先进性,或者市场供求状况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公司将会面临不利的市场竞争局面,甚至会影响到生存和长远发展。

  2、人才风险

  技术人员是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力量,也是公司获得持续竞争优势的基础。随着功能性涂布复合材料行业正在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高品质、重服务的方向变化,加上物联网、大数据等科学技术逐渐应用于行业中,导致行业内企业对高级技术人才需求加剧,如果公司不能持续完善各类激励机制,可能导致技术人员的流失,这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本公司今后的发展。

  3、管理风险

  公司在多年的经营运作中已经建立了一套完整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但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拓展和规模扩大,公司面临管理模式、人才储备、技术创新、市场开拓等方面的挑战。如果公司在人才储备、管理模式及信息管理等方面不能适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未能随着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和完善,公司的高效运营将受到影响,同时也会面临一定的管理风险。

  4、经营风险

  随着我国经济增长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劳动力成本也不断上升,公司单位产品人工成本亦呈逐年上升趋势,公司通过开发新产品、优化产品结构等措施,减轻直接人工成本上升对公司业绩造成的影响。但是,如果人力成本上升过快,可能导致公司盈利能力下降。

  5、 其他

  本投资项目已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了立项备案、土地购置、建设规划许可,但环评审批、施工许可等前置审批工作还未办理,项目能否实施、建设进度、实施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公司将根据实际进展情况,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605488        证券简称:福莱新材     公告编号:2023-067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

  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2023年7月11日

  (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姚庄镇银河路17号公司四楼一号会议室

  (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

  

  (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由董事长夏厚君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

  1、 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其中董事聂胜,独立董事严毛新、郝玉贵、申屠宝卿以通讯方式出席会议;

  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 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 议案审议情况

  (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 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 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 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3项议案均为特别决议议案,均获得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同意;议案1、2、3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股东及授权代表单独计票。全部议案均表决通过。

  议案1、2、3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关联股东李耀邦、聂胜、毕立林已进行回避表决,其所持股份数数量1,116,500股,不计入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根据公司于2023年6月26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福莱新材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的公告》,公司独立董事严毛新先生受其他独立董事委托作为征集人,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1、议案2、议案3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投票权,截至2023年7月7日征集结束时间,共有0名股东委托独立董事行使投票权。

  三、 律师见证情况

  1、 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君合(杭州)律师事务所

  律师:游弋、赵依格

  2、 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福莱新材料股份有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 上网公告文件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 报备文件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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