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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 暨诉讼进展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114      证券简称:罗平锌电     公告编号:2023-04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罗平锌电”)近日收到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关于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及《民事判决书》,现将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内容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基本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共受理投资者与公司证券虚假陈 述责任纠纷共1020件,涉案金额423,402,128.19元。上述案件中,有三起案件为公司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实际认购人起诉公司的案件,涉案金额为 240,639,061.50元,已被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完成终审并驳回诉讼请求,其中曾*伟、陈*明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请再审。个人投资者诉公司案件1017起,涉案金额182,763,066.69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19-018号、2020年半年度报告、2021-065 号、2022-039号、2022-040号、2022-078号公告。

  所有起诉案件中,公司已收到法院判决的有19起。公司前期共与368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已向368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36,099,695.44元(含诉讼费);根据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向17名投资者支付1,190,774.40元(含诉讼费)。

  本次共收到42名投资者诉讼裁定书,公司与42名个人投资者已签署和解协议,并已向42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2,259,012.00元(含诉讼费);公司本次收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2份《民事判决书》,其中(2021)云01民初4619号,判决公司赔偿原告朱*440,238.00元,案件受理费14648元,由原告朱*承担8754元,罗平锌电承担5894元;(2020)云01民初3679号,判决公司赔偿原告赵*勇64931.00元,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原告赵*勇承担2100元,罗平锌电承担1420元;

  二、昆明市中院《民事裁定书》具体内容

  

  

  注: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裁定书中,涉及42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6,373,146.73元。目前公司与42名投资者达成和解,应向42名个人投资者支付和解赔偿金2,259,012.00元(含诉讼费),实际已支付和解赔偿金2,259,012.00元(含诉讼费)。

  三、昆明市中院《民事判决书》具体内容

  个人投资者朱*及赵*勇2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昆明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1月25日将本案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昆明市中院认为:

  罗平锌电因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存在重大遗漏行为,构成证券侵权,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对成立的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二、三、四、七、八、十、十一、十二、十四、十五、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4619号】具体内容: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朱*损失440,238元;

  驳回原告朱*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48元,由原告朱*负担8,754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2、《民事判决书》【(2021)云01民初3679号】具体内容:

  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赵*勇损失 64,931元。

  驳回原告赵*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20元,由原告赵*勇负担2,100元,由被告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昆明市中院出具的判决书中,涉及2名个人投资者诉讼,涉案金额共计1,255,185.36元,判决需向朱*、赵*勇支付投资损失赔偿金额合计512,483.00元(含诉讼费)。公司服从昆明市中院判决,不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判决及裁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对全部投资者诉讼案件计提预计负债7,798.72万元,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结果,预计本判决及裁定对公司本期或后期利润数无影响。

  六、其他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目前共与410名投资者签署和解协议,共已向410名投资者支付投资损失38,358,707.44元(含诉讼费);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已向19名投资者支付1,703,257.00元(含诉讼费)。公司将持续关注投资者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为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发布的信息披露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云01民初2519号、

  1398-1433号、1687-1689号、1713号、(2021)云 01 民初 4442 号之六。

  2、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云 01 民初 3679 号、(2021)云 01 民初 4619 号。

  特此公告。

  云南罗平锌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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