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9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现将有关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1、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3、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4、2022年7月18日,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5、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以2022年8月30日为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权益的授权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3.47元/股。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6、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调整说明
1、调整事由
2023年5月23日,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919,593.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派发完毕。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调整方法
根据激励方案,因派息调整行权价格的方法如下: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上述计算公式,调整后的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13.47-0.15=13.32元/股。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数量不涉及调整。
三、本次调整相关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调整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相关调整事项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的核查意见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A座23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No. 168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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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1年6月18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1年6月21日至2021年7月1日,公司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四) 2021年7月3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 2021年7月12日,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1年7月15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和期权数量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日为2021年7月19日。监事会对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并以2022年7月11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2名激励对象授予合计12.00万份预留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14.97元/股。监事会对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八)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岗位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拟授予预留股票期权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九) 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十)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达成的议案》《关于注销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已不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公司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十一) 2022年9月9日,公司完成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工作,向2名激励对象授予登记12.00万份股票期权。
(十二)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核查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919,593.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派发完毕。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本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
根据公司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权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的首次授权股票期权和预留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调整的法律意见书
二二三年七月
释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中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具有如下涵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内,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系四舍五入所致。
中国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168号航天科技广场A座23层 518067
23/F, Building A, CASC Plaza, No. 168 Haide 3rd Road
Nanshan District, Shenzhen 518067, China
电话 Tel: +86 755 8351 7570 传真 Fax: +86 755 8351 5502
电邮 Email: shenzhen@tongshang.com 网址 Web: www.tongshang.com
北京市通商(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
行权价格调整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作为其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就公司调整行权价格事项(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以及有关说明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作出判断;
3、公司保证已提供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证言,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扫描件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4、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审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如涉及会计、审计等内容时,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报告或公司说明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已核查或作出任何保证;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激励计划本次调整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文
一、 本次调整事项的批准与授权
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调整事项已履行的批准、授权情况如下:
(一)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2022年6月30日,公司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三)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7月10日,公司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官网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和人力资源部未收到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异议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四) 2022年7月11日,公司监事会发布了《监事会关于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五) 2022年7月18日,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考核实施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六)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确定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2年8月30日,向符合条件的1名激励对象授予60.00万份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为13.47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七) 2022年8月22日,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增值权的议案》。
(八)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就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的具体情况
根据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若在激励对象行权前公司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2023年5月23日,公司二○二二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二○二二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现有总股本919,463,95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37,919,593.10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至下一年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于2023年6月6日派发完毕。
2023年7月12日,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和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
根据公司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上述调整事项属于授权范围内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情况,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1、 公司本次调整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2、 公司调整本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事项,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公司章程》及《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 公司尚需就本次调整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根据《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制度要求。我们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拟提交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 《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
我们对本次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后认为: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充分调动员工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保障核心人员稳定、积极、长期投入工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
______ ______ ______
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3年7月12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出席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认真审核了全部议案及相关会议资料。基于审慎、客观、独立的判断,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提名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王霖先生、钟建荣女士、张志荣先生、殷劲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前述候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且其任职资格已经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且提名程序合法有效,董事会审议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本次提名张强先生、邓宏光先生、许楠女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经审查公司董事会提供的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学历、工作经历等有关资料,前述候选人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不存在不得提名为董事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截至目前,独立董事候选人张强先生已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邓宏光先生、许楠女士承诺将积极报名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符合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上述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是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而制定的,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审议、表决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该津贴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计划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有助于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有利于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制定的《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首次授予与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与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六、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股票增值权行权价格的调整符合《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且本次调整已取得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本次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进行调整。
七、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弘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本次交易定价公允合理,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形。关联董事回避表决,本次董事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成都弘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实施增资事项。
独立董事:
张 强 屈三才 张 宇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5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23年7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7月7日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送达给全体监事。本次监事会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3名监事均以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会议由监事会主席龚文贤主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现场书面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表决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鉴于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需进行换届选举。根据《公司章程》有关规定,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由三人组成,公司监事会提名龚文贤先生、程砚梅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
以上监事候选人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任职的资格和条件,且以上监事候选人和职工代表监事当选后,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监事会成员人数不少于三人。
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会议以2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监事会监事津贴的议案》。关联监事龚文贤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
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主席津贴为60万元人民币/年(含税),平均按月支付;在公司任职的其他监事不享受监事津贴,按照公司薪酬体系领取相应职务薪酬。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经认真审核,监事会同意通过该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5、会议以3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经认真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
6、会议以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了《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关联监事杨建群女士、杨寅莹女士回避本议案表决。非关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1/2,监事会无法形成决议。此项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及员工持股平台对控股子公司实施增资,有利于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有利于提升公司核心人员凝聚力和工作积极性,促进员工与企业共同成长和发展,符合公司持续发展和长远利益。本交易事项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 备查文件
1、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4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3年7月12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通知已于2023年7月7日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所有董事发出。本次董事会应到董事八名,实到董事八名(其中:董事王霖、殷劲群;独立董事张强以通讯方式参加),会议由董事长柯尊洪先生主持。公司监事、董事会秘书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会议以书面记名投票及通讯方式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1、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提名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王霖先生、钟建荣女士、张志荣先生、殷劲群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本次董事会换届选举后,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的人数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仍将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2、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任期已满,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同意提名张强先生、邓宏光先生、许楠女士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能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在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董事会之前,本届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仍将继续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采用累积投票制进行选举。
3、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的议案》。关联董事柯尊洪先生、张强先生回避本议案表决。
董事会同意,假设拟提名的新一届董事候选人当选,则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津贴方案制定如下:
(1)董事长任职期间董事津贴为132万元人民币/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2)担任公司管理职务的董事不享受董事津贴,按照公司薪酬体系领取相应职务薪酬。
(3)不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的董事任职期间不领取任何报酬、津贴。
(4)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12万元人民币/年(含税),按月平均发放。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未来三年(2023-2025)股东回报计划的议案》。
为完善和健全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引导股东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制定了《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2023-2025)》《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联董事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殷劲群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根据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二二一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将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中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22.18元/股调整为22.03元/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由14.97元/股调整为14.82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6、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
根据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及二二二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结合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将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中股票增值权的行权价格为由13.47元/股调整为13.32元/股。
独立董事对该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调整公司2022年股票增值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7、会议以4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的议案》。关联董事柯尊洪先生、柯潇先生、钟建荣女士、殷劲群先生回避本议案的表决。
为进一步支持基因疗法开发业务开展、实现公司战略规划,同时充分调动公司及子公司经营管理团队、核心骨干的积极性,促进与公司的共同成长,公司与员工持股平台成都康济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都康因企业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成都康至科技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拟对公司控股子公司成都弘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货币方式实施增资,拟合计增资15,973.6344万元,本次增资完成后,弘基生物注册资本将增加至31,973.6344万元,增资前后股权结构如下: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裁或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增资、修改弘基生物章程、签署相关文件及其他相关事项。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交易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并对本次交易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对子公司实施增资暨关联交易的公告》《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8、会议以8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定于2023年7月31日(周一)14:30在成都市金牛区迎宾大道528号成都尊悦豪生酒店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3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召开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三、 备查文件
1、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议案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2日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未来分红回报计划
(2023-202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增加利润分配的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计划。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二条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公司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不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前提并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将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不低于10%以现金方式在第二年予以分配,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之余且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的情况下,可以由董事会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分配预案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在制定现金分红的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四条 如公司在上一个会计年度盈利,但公司董事会在该年度结束后提出的现金分红比例未达到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或未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提议现金分红比例的考虑因素、未提议现金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当发表意见。
第五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发展战略和筹融资规划、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该议案需要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召开时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方式。
第三章 2023-2025年分红回报计划
第六条 2023-2025年是公司谋求快速发展的重要时期。2023-2025年,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届时公司董事会将根据本计划分别提出2023-2025年各年度具体股利分配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审议。
在满足上述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方案。实施股票股利的方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提出。
第四章 分红回报计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七条 本计划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经营环境、社会融资环境等因素,并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借贷资金成本及外部股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第八条 公司将每三年重新审阅本计划,对公司即时生效的股利分配政策做出适当且必要的修改,确定下一时段的股东回报计划,并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目前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制定年度或中期分红方案。
第九条 本计划的修改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调整的,按照本计划第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本计划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计划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计划。
第十一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正式实施。
第十二条 本计划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2日
证券代码:002773 证券简称:康弘药业 公告编号:2023-037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任期届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召开第七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并提请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选举。
一、基本情况
公司监事会同意提名龚文贤先生、程砚梅女士为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上述候选人的简历详见本公告附件。
公司监事会对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进行了任职资格审查,认为上述2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条件符合《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上述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经公司二二三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后,与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任期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三年。
二、特别说明
第七届监事会任期于2022年12月26日届满,鉴于董事会与监事会换届时间趋近年末,为不影响年度审计及公司运营的连续性与稳
定性,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延期举行,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董事会、监事会延期换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93)。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监事职责。
特此公告。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7月12日
附件:
成都康弘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龚文贤,1947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高级工程师,从事医药行业工作30余年。曾任华西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药剂科副主任,康弘制药副总经理、总经理,本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成都市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双流县第十六届人大代表。现任本公司监事会主席。
龚文贤先生直接持有公司264,479股股份,占公司总股份的0.03%,通过成都康弘科技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间接持有本公司股票14,600,745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1.59%。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龚文贤先生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龚文贤先生也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龚文贤先生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2、 程砚梅,1985年1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本科学历。曾任行政部研发组经理,现任市场准入部准入经理。
程砚梅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5%以上股东及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程砚梅女士不存在以下情形:(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7)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程砚梅女士也不存在曾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形。
程砚梅女士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及《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任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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