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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88010        证券简称:福光股份          公告编号:2023-036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首发战略配售股份已全部上市流通

  ● 是否涉及差异化分红送转:是

  ● 每股分配比例

  每股现金红利0.058元

  每股派送红股0.05股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2023年5月31日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2年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除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1)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2022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公司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及因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股份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58元(含税),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送红股0.5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总股本扣减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总数1,511,050股及因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股份数178,260股,以此拟派发现金红利8,809,772.71元(含税),送股7,594,632股,本次送股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160,998,315股。(最终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结果为准)。

  (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计算依据

  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除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公司已于2023年6月27日完成因股权激励回购注销的股份178,260股,故总股本为153,403,683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无变化,仍为1,511,050股,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及因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股份后,实际参与分配的股本数为151,892,633股,以实际分派根据总股本摊薄调整后计算得出的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和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如下:

  每股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1,892,633×0.058)÷153,403,683≈0.0574元/股

  每股分派的流通股份变动比例=(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送转比例)÷总股本=(151,892,633×0.05)÷153,403,683≈0.0495

  综上,本次权益分派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0574)÷(1+0.0495)=(前收盘价格-0.0574)÷1.0495

  三、 相关日期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 实施办法

  (1)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利润分配。除公司自行发放对象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公司股东中融(福建)投资有限公司、福州市华侨远致富海并购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福州市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自行发放。

  3.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和《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公司实际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其转让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规定计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按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0.047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扣税0.0058元;每股送红股0.05股,扣税0.005元,共计每股扣税0.0108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公司将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扣税0.0058元;每股送红股0.05股,扣税0.005元,共计每股扣税0.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通过“沪股通”持有本公司股票的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规定,由公司按照10%的 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发放现金红利人民币0.0472元(其中,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扣税0.0058元;每股送红股0.05股,扣税0.005元,共计每股扣税0.0108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或其他的税收优惠政策,可按照相关规定自行办理。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该类股东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等的相关规定在所得发生地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58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公司首发战略配售股份是否已全部上市流通:是

  单位:股

  

  注:因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认购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权利,故无限售流通股中,扣除了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1,511,050股。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160,998,315股摊薄计算的2022年度基本每股收益为0.1835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关于本次权益分派如有任何疑问,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591-38133727

  邮箱:zhengquan01@forecam.com

  特此公告。

  

  

  福建福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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