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069 证券简称:德林海 公告编号:2023-02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份数量为45,080,000股,占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本总数的38.93%,为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
● 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因非交易日顺延)。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0年7月1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1319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14,870,000股。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同意,于2020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总股本为59,470,000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45,833,473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13,636,527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共涉及限售股股东1名,股东为胡明明,股份数量为4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3%,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24日起上市流通(因非交易日顺延)。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1、根据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59,470,000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13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23,733,600股,本次转增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9,470,000股变更为83,203,60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公告编号:2022-033)。
2、根据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方案的议案》,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83,203,600股,扣减公司已回购股份1,686,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4股,合计转增32,607,040股,本次转增实施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83,203,600股变更为115,810,64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6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公告编号:2023-020)。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所作承诺如下:
(一) 关于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胡明明承诺:
(1)自公司本次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于本次发行前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遵守上述规定。
(2)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则本人于本次发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若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公司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若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的,股份减持的价格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若在本人减持股份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经相应调整后的发行价。
(4)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5)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并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6)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规范诚信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如实并及时申报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一切损失。
(7)自所持首发前股份限售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减持比例可以累积使用。在上述股份锁定期届满后,在公司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所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
(8)在作为公司核心技术人员期间,本人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核心技术人员的持股及股份变动的有关规定。本人同意承担并赔偿因违
反上述承诺而给公司及其控制的企业造成的一切损失。
(9)在本人持股期间,若股份锁定和减持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发生变化,则本人愿意自动适用变更后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二)关于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持股 5%以上股东胡明明承诺:
(1)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
(2)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在遵守本次发行及上市其他各项承诺的前提下,若本人试图通过任何途径或手段减持本公司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已持有的公司股份,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本次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票前,公司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人的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公司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减持方式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3)在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满足股份锁定承诺的前提下,本人每年直接或间接转让持有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亦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持有的公司的股份。
(4)本人在锁定期届满后减持公司首发前股份的,应当保证公司有明确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且减持程序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股份减持及信息披露的规定。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上市的限售股股东严格履行相应的承诺事项,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形。
四、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
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五、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1、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严格遵守了其在参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承诺;
2、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数量及上市流通时间等相关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
3、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关于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六、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45,08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8.93% ,限售期为36个月。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因非交易日顺延)
(三)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
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如下: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如下:
七、上网公告附件
《申港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无锡德林海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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