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00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8.15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63,000,000.00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9,809,902.40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190,097.60元。募集资金已于2023 年6月14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69 号”)。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及保荐机构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截至 2023 年 7 月 11 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金额与募集资金净额的差额系尚未支付的部分发行费用。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婺城支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婺城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以下统称“乙方”)
丙方: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存放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劳旭明、张红云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双方确定的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8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7 月7 日通过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董事长吴宁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董事 9 人,实际出席董事 9 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 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同意聘任张威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公司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二)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万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8,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董事会同意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注册资本、公司类型进行变更,并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同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本次变更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 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拟于 2023 年 7 月 31 日(星期一)下午 15:00 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结合网络投票方式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9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09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监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通知于 2023 年 7 月7 日通过书面送达或电子邮件方式向全体监事发出,会议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上午10:00在公司会议室现场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唐和勇先生召集并主持,应出席监事 3 人,实际出席监事 3 人。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二、监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监事充分审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同意补选诸葛平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订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四)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表决结果:3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0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同意聘任张威为公司副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董事会任期届满之日止。
张威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详见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披露的相关公告。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张威先生简历
张威,男,1982年7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2006年8月至2018年12月,历任浙江海王电器有限公司(后更名金华市聚杰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销售部经理、市场总监;2019年1月2021年12月,担任金华星河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22年1月至今,担任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席市场官。
张威先生通过金华先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间接持有公司股票330,000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1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变更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64号)同意注册,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2,0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根据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3]第 ZF10969号”),本次发行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8,000万元,公司类型由“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结合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变更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拟对《公司章程》中的有关条款进行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除上述修订的条款外,《公司章程》中其余条款保持不变。
三、其他事项说明
本次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及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员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具体变更内容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备案的情况为准,授权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四、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2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公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决定于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本次会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1、股东大会届次: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4、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9:15—9:25,9:30—11:30,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9:15—15:00。
5、会议的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1)现场投票:股东本人出席现场会议或者通过授权他人出席现场会议;
(2)网络投票:本次股东大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股东可以在上述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现场投票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果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表决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表决结果为准。
6、会议的股权登记日:2023年7月25日(星期二)
7、出席对象:
(1)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4)根据相关法规应当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8、会议地点: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1158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
二、会议审议事项
议案2.00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1.00、议案2.00已经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相关公告。
议案2.00为特别决议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2.00将对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结果单独计票并及时公开披露。
三、会议登记事项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登记:自然人股东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持股凭证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出席人身份证;
(2)法人股东登记: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出席的,须持有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和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代理人出席的,还须持有法人授权委托书(附件2)和出席人身份证;
(3)异地股东可采用书面信函、传真或扫描件邮件发送登记,不接受电话登记。股东请仔细填写《参会股东登记表》(附件3),以便登记确认。
2、登记时间:
现场登记时间为2023年7月28日9:00-11:00,14:00-17:00;采用书面信函、传真或扫描件邮件发送登记的应在2023年7月28日17:00前送达或发送至公司。来信请注明“股东大会”字样。
3、登记地点: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1158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4、会议联系方式;
联系人:张垚嗣;
联系电话:0579-89163684;
传真:0579-89168043;
电子邮箱:board@keystone-electrical.com;
联系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龙乾南街1158号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321025。
5、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预计半天,与会人员的食宿及交通费自理。
6、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于会议前半小时携带相关证件原件,到会场办理签到手续。
四、股东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本次股东大会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股东可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参加投票,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见附件1。
五、备查文件
1、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附件:
1、《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2、《授权委托书》;
3、《参会股东登记表》。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1
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一、网络投票的程序
1、投票代码:351448
2、投票简称:开创投票
3、对于非累积投票提案,填报表决意见:同意、反对、弃权。
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视为对累积投票议案以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股东对总议案与具体提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如股东先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具体提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提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具体提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程序
1、投票时间: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13:00-15:00;
2、股东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三、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程序
1、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7月31日(星期一)9:15-15:00。
2、股东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交所数字证书”或“深交所投资者服务密码”。具体的身份认证流程可登录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规则指引栏目查询。
3、股东根据获取的服务密码或数字证书,可登录http://wltp.cninfo.com.cn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
附件2
授权委托书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___________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本人出席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表本单位/本人对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按下列指示行使表决权,同时代为签署本次股东大会需要签署的相关文件。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为自本授权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本次股东大会结束之时止。
委托人名称及签章(自然人股东签名,法人股东加盖公章):
委托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号码:
委托人持股数:
委托人证券账户号码:
受托人姓名(签字):
受托人身份证号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参会股东登记表
1、已填妥及签署的参会股东登记表,应于规定时限前,采用书面信函、传真或扫描件邮件发送到公司,并通过电话方式对所发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与本公司进行确认;
2、上述股东参会登记表的剪报、复印件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均有效。
证券代码:301448 证券简称:开创电气 公告编号:2023-013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为确保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同意拟补选诸葛平先生为公司第二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公司第二届监事会届满之日止。诸葛平先生的简历详见附件。
该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诸葛平先生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监事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特此公告。
浙江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诸葛平先生简历
诸葛平,男,1975年10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97年10月至2004年10月,金华市染料化工有限公司设备科;2005年2月至2011年9月,浙江金磐机电实业有限公司车间主任助理、主任;2011年9月至2013年3月,浙江恒泰皇冠园林工具有限公司车间主任;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担任浙江畅扬科技有限公司计划部经理;2015年7月至2016年10月,担任金华中动工具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2016年10月至2021年9月,担任开创电气有限公司生产部副经理;2021年9月至今,担任开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物控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诸葛平先生未持有本公司股份;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是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责任主体或失信惩戒对象;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第3.2.4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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