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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 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688472           证券简称:阿特斯        公告编号:2023-00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协议总体规划:

  项目分为三期,其中项目一期为年产30GW单晶拉棒项目、80GW坩埚项目、10GW单晶切片项目、10GW太阳能电池项目、5GW光伏组件项目、5GW相关配套产品项目(以下简称“一期项目”),二期为年产25GW单晶拉棒项目、5GW单晶切片项目、5G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5GW光伏组件项目、5GW相关配套产品项目(以下简称“二期项目”),三期为年产25GW单晶拉棒项目、5GW单晶切片项目、5G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12万吨工业硅项目、10万吨多晶硅项目(以下简称“三期项目”)。

  ● 预计投资金额:

  一期项目总投资约18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130亿元,二期项目和三期项目将结合一期项目实施情况和光伏市场需求情况另行协商。

  以上项目具体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 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协议规划的二期项目和三期项目将结合一期项目实施情况和光伏市场需求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启动时间,一期、二期、三期项目的后续实施需经政府有权机关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需)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和建设周期存在不确定性;

  2、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项目预计投入资金较大,后续需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相关资金筹措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建设进度;

  4、成本控制的风险。随着硅料产能逐步扩大,硅料价格也在逐步降低,从而影响单晶硅棒、切片及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项目盈利。公司需要时刻保持技术先进性、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降低经济风险。

  一、投资协议签订的基本情况

  (一)协议签订情况

  根据公司经营战略和产能布局,公司于2023年7月16日与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签订《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就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达成合作意向。本项目实施前尚需根据投资金额提交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

  (二)协议对方的基本情况

  1、名称: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交易对方与公司之间的关系:无关联关系。

  本协议为双方战略性合作协议,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投资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内容

  本次拟投资项目为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项目总体规划分为三期,其中项目一期为年产30GW单晶拉棒项目、80GW坩埚项目、10GW单晶切片项目、10GW太阳能电池项目、5GW光伏组件项目、5GW相关配套产品项目;二期为年产25GW单晶拉棒项目、5GW单晶切片项目、5G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5GW光伏组件项目、5GW相关配套产品项目;三期为年产25GW单晶拉棒项目、5GW单晶切片项目、5GW太阳能电池片项目、12万吨工业硅项目、10万吨多晶硅项目。

  2、投资概算

  项目一期总投资约180亿元,固定资产投资约130亿元。具体以公司内部有权机构审批的金额为准。

  3、建设周期

  一期单晶拉棒项目2023年7月开工建设,计划2024年3月达产;一期其他项目2023年9月开工建设,计划2024年9月达产。

  二期项目和三期项目将结合一期项目实施情况和光伏市场需求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启动时间。

  (二)项目建设地点

  产能项目拟选址位于开发区沙尔沁工业区,丁香街以北,思源中路以东,209国道以西。总占地面积约7400亩(用地位置、范围、容积率等内容以获得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为准)。

  (三)各方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甲方将丙方项目列入呼和浩特市及内蒙古自治区重大项目,对丙方项目各方面给予全力支持。

  乙方根据协议约定保障并落实本项目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支持丙方项目子公司相关行政审批手续办理。

  丙方负责及时提交丙方项目子公司的设立登记申请,督促项目公司依法申报生产经营范围内行政审批手续,按期建设投产,合规生产经营。

  (四)违约责任

  对于下列无法控制的原因,协议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1、由于国家及省市政策调整,致使各方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协议的某一款,各方应尽量友好协商,造成各方损失的,双方应当协调合理的补偿方案。

  2、如因遇到法律、法规、政策调整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或协议的某一款,可经双方协商解决。在不可抗力因素消失15天内通过书面方式通知对方,同时防止因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扩大。

  (五)争议处理

  因本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项目所在地有管辖权人民法院诉讼或申请仲裁。

  (六)生效条件

  本协议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三、该合作协议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投资建设光伏新能源全产业链项目是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及呼和浩特市鼓励发展的新能源产业,可以享受呼和浩特市政府产业引进相关的优惠政策。

  同时,该项目符合公司未来产能规划的战略需要,可以进一步提高公司在单晶拉棒、坩埚等上游产品生产领域的竞争地位,并完善产业链上下游的整体布局,在立足并加强主业发展基础上,完善光伏产业链,有利于公司抢抓光伏市场发展机遇,进一步增强公司盈利能力,持续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规划。

  一期项目预计 2024年开始投产,不会对公司当期营业收入产生影响,公司将根据项目实施计划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以上投资协议的签订和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产生影响。

  四、风险提示

  1、本次投资协议规划的二期项目和三期项目将结合一期项目实施情况和光伏市场需求情况另行协商确定启动时间,并需经政府有权机关及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如需)批准后方可执行,具体实施时间和建设周期存在不确定性。

  2、如因国家或地方有关政策调整、项目审批、市场环境等实施条件发生变化,项目的实施可能存在顺延、变更、中止或终止的风险。

  3、本次投资预计投入资金较大,后续需要公司通过银行融资、股权融资等方式解决资金问题,相关资金筹措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因此可能存在资金筹措的进度或规模不达预期的风险,进而影响投资项目的投资规模及建设进度。

  4、成本控制的风险。随着硅料产能逐步扩大,硅料价格也在逐步降低,从而影响单晶硅棒、切片及下游产品的价格,影响项目盈利。公司需要时刻保持技术先进性、开发新产品、提高市场占有率,从而降低经济风险。

  特此公告。

  阿特斯阳光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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