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151 证券简称:北斗星通 公告编号:2023-06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的情况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5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5号)(批文落款日期为2023年5月12日),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本次发行实际发行数量为31,374,501股,发行价格为30.1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944,999,970.12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3,924,073.87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931,075,896.25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3年6月30日汇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并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于2023年6月30日出具了《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399号),确认本次募集资金已经到账。
二、 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开设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管理。
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及截止2023年7月6日账户余额情况如下:
注:1、本次募集资金净额931,075,896.25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的差额部分为尚未划转的发行费用;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成府路支行不具备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权限,由其上级机构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署协议
三、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和芯星通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一”与“甲方二”以下共同简称“甲方”)
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上地支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二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各专户仅用于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张国军、王希婧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二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二及乙方应当在付款后2个工作日内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约定的联系方式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五、 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北京北斗星通导航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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