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7月17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注:本基金为定期开放基金,第十二个开放期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至2023年7月24日,开放期内本基金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自2023年7月25日进入封闭期,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 日常申购、赎回业务的办理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期内的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及相关金融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自首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包括该日),本基金进入首个开放期,开始办理申购和赎回等业务。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日(包括该日)起进入下一个开放期。每个开放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并且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本基金的第十二个封闭期为2023年4月18日至2023年7月17日,根据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基金管理人决定,自2023年7月18日(含该日)起至2023年7月24日(含该日)为第十二个开放期,期间接受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申请。如封闭期结束后或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和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在开放期内,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且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为该开放期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者在开放期最后一个开放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等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本基金直销网点、代销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目前仅对个人投资者开通)的首次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的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人民币1元(含申购费)。各销售机构对最低申购限额及交易级差有其他规定的,以各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定为准。
本基金对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不作限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基金投资者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转为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申购金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3.2 申购费率
投资人在一天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投资者申购本基金基金份额申购费率见下表:(单位:元)
3.2.1 前端收费
注: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立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销售机构对申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购申请。申购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申请及申购份额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单笔赎回不得少于1份。某笔赎回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某一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1份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强制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全部赎回其在该销售机构全部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对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
注: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在T+2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3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销售机构对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赎回申请。赎回的确认以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赎回申请及赎回金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5. 基金销售机构
5.1 场外销售机构
5.1.1 直销机构
机构名称: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8层
联系人:宋娟
电话:021-68985199
传真:021-68985121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0009、021-68604888
网址:www.nuodefund.com
5.1.2 场外代销机构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凤凰金信(海口)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富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源达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银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攀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山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五矿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厦门市鑫鼎盛控股有限公司、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中证金牛(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虹点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爱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上海钜派钰茂基金销售有限公司、腾安基金销售(深圳)有限公司、泰信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上海中欧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英大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意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等代销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6.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封闭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指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每个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7.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且不对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对基金投资者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本次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等法律文件。
(4)投资者可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0009)或登陆本公司网站(www.nuodefund.com)了解相关情况。
(5)本公告涉及上述业务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6)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
特此公告。
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7日
扫一扫,即可下载
扫一扫 加关注
扫一扫 加关注
喜欢文章
给文章打分
0/
版权所有证券日报网
京公网安备 11010202007567号京ICP备17054264号
证券日报网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使用前务请仔细阅读法律申明,风险自负。
证券日报社电话:010-83251700网站电话:010-83251800网站传真:010-83251801电子邮件:xmtzx@zqrb.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