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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送达公告

  姜志勇:

  因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对姜志勇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90万元,并处以42.90万元罚款。

  因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的违法行为。我会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责令其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违法所得724.05万元,并处以724.05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违法事实,对姜志勇的合计处罚为:责令当事人改正,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66.95万元,并处以766.95万元罚款。

  同时,当事人姜志勇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证监会令第33号)第三条第(三)项、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对当事人姜志勇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43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 18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场禁入决定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我会领取前述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联系电话010-88060261)。逾期,视为送达。

  你如果对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我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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