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荣泰”、“发行人”或“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会”)颁布的《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颁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5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实施细则》”),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以及《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以及上交所有关股票发行上市规则和最新操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担任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与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上、网下发行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负责组织实施。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均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IPO网下询价申购)(以下简称“互联网交易平台”)进行,网上发行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进行。请投资者认真阅读本公告。关于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投资者可通过以下网址(http://www.sse.com.cn/disclosure/listedinfo/listing/、http://www.sse.com.cn/ipo/home/)查阅公告全文。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郑重提示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认真阅读本公告及在2023年7月18日(T-1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上的《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投资风险特别公告》(以下简称“《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本公告仅对股票发行事宜扼要说明,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本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3年7月11日(T-6日)刊登在上交所网站(www.sse.com.cn)的《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意向书》(以下简称“《招股意向书》”)。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在此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招股意向书》中“重大事项提示”和“风险因素”章节,充分了解发行人的各项风险因素,自行判断其经营状况及投资价值,并审慎做出投资决策。发行人受政治、经济、行业及经营管理水平的影响,经营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由此可能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本次发行股票的上市事宜将另行公告。
一、初步询价结果及定价
浙江荣泰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主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于2023年5月23日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证监许可〔2023〕1288号)。发行人股票简称为“浙江荣泰”,扩位简称为“浙江荣泰股份”,股票代码为“60311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及网下申购,本次发行网上申购代码为“732119”。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初步询价情况
1、总体申报情况
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期间为2023年7月14日(T-3日)9:30-15:00。截至2023年7月14日(T-3日)15:00,保荐人(主承销商)通过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共收到85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228个配售对象的初步询价报价信息,报价区间为6.40元/股-28.00元/股,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4,733,160万股。配售对象的具体报价情况请见本公告“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2、投资者核查情况
根据2023年7月11日(T-6日)刊登的《浙江荣泰电工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条件,经保荐人(主承销商)核查,有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个配售对象未按要求提供审核材料或提供材料但未通过保荐人(主承销商)资格审核;有16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16个配售对象未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申购。以上22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共计24个配售对象的报价已被确定为无效报价予以剔除,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43,520万股。具体参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被标注为“无效报价”的部分。
剔除以上无效报价后,其余838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9,204个配售对象全部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条件,报价区间为6.40元/股-28.00元/股,对应拟申购数量总和为14,689,640万股。
(二)剔除最高报价情况
1、剔除情况
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依据剔除上述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同一申购价格上按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购时间以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记录为准)由晚至早、同一拟申购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同一申购时间上按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顺序从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部分的申购,剔除的拟申购量不低于符合条件的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当拟剔除的最高申报价格部分中的最低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
经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一致,将拟申购价格高于20.64元/股(不含20.64元/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0.64元/股的配售对象中,申购数量低于2000万股的配售对象全部剔除;拟申购价格为20.64元/股,申购数量为2000万股的,且申购时间均为2023年07月14日14:55:30:819的配售对象,按上交所互联网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配售对象从后到前的顺序剔除16个配售对象。以上共计剔除109个配售对象,对应剔除的拟申购总量为147,150万股,约占本次初步询价剔除无效报价后申报总量14,689,640万股的1.0017%。
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剔除情况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中备注为“高价剔除”的部分。
2、剔除后的整体报价情况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参与初步询价的投资者为812家,配售对象为9,095个,全部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规定的网下投资者的参与条件。本次发行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剩余报价拟申购总量为14,542,490万股,整体申购倍数为网下初始发行规模的3,462.50倍。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详细报价情况,具体包括投资者名称、配售对象信息、申购价格及对应的拟申购数量等资料请见“附表:投资者报价信息统计表”。
剔除无效报价和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信息如下:
(三)发行价格的确定
在剔除无效报价以及最高报价部分后,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网下发行询价报价情况,综合评估公司合理投资价值、可比公司二级市场估值水平、所属行业二级市场估值水平等方面,充分考虑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市场情况、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15.32元/股。本次确定的发行价格未超出四数孰低值18.7687元/股。相关情况详见2023年7月18日(T-1日)刊登的《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此发行价格对应的市盈率为:
(1)24.05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2)26.6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计算);
(3)32.06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4)35.5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2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据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最近三年(2020年度、2021年度及2022年度)发行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17.59万元、8,292.81万元和12,057.92万元;经营性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净额分别为3,318.10万元、3,361.84万元和8,676.43万元;营业收入分别为36,497.57万元、52,161.68万元和66,747.54万元,满足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上市标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3.1.2条第(一)款,即“最近3年净利润均为正,且最近3年净利润累计不低于1.5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6000万元,最近3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1亿元或营业收入累计不低于10亿元。”
(四)有效报价投资者的确定
根据《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规定的有效报价确定方式,拟申报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15.32元/股,符合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事先确定并公告的条件,且未被高价剔除的配售对象为本次发行的有效报价配售对象。
(下转C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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