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422 证券简称:湖北宜化 公告编号:2023-06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募集资金基本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72号)同意,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60,000,000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9.9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1,584,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14,516,997.21元(不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69,483,002.79元。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于2023年7月6日出具《验资报告》(大信验字[2023]第2-00016号)。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设立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2023年3月15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及其获授权人士全权办理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
为规范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和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宜化工”)开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于2023年7月17日与开户行及保荐机构分别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公司及新宜化工开立的专户情况如下:
三、 募集资金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甲方: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进出口银行湖北省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0000052243,截止2023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1,570,177,599.98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全资子公司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奇志、姚泽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
甲方一: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一”)
甲方二:湖北新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二”,甲方二系甲方一之全资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甲方”,)
乙方: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保荐人)(以下简称“丙方”)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各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1010250000000461,截止2023年7月5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0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二洁净煤加压气化多联产技改搬迁升级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方二未以存单的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如以存单方式存储募集资金,各方将另行签署补充协议约定存单方式的募集资金存储及监管事宜。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开展持续督导工作,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与使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柴奇志、姚泽梁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5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二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者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二或者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湖北宜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3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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