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08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3年1月18日和2023年2月6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和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3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2,8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对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1、近日,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公司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2、公司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3、公司、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略数控”)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5,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4、公司、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盛翔”)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5、公司、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益”)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8,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6、公司、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与兴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7、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以下简称“交通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领胜城”)与交通银行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36,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止。
8、为盘活票据资产,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签订了《最高额质押合同》,兴业银行为公司及部分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000万元的票据池业务授信额度,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在授信额度内提供互相担保,质押期限截止时间为债权清偿完毕之日止,相关质押权终止。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担保后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注:注1、注2为共用额度,无需重复计算合计数。
被担保人领益科技、领略数控、东莞盛翔、东莞领益、东莞领杰、江苏领胜城及公司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财务及资信状况良好。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领益科技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领益科技分别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债务人: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 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3、保证期间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四)公司与交通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保证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
债务人:领胜城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1、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范围
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3、保证期间
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五)公司及其部分子公司分别与兴业银行签署的《最高额质押合同》
质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出质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领略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东莞盛翔精密金属有限公司、东莞领益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被担保的主债权
质押额度有效期内,兴业银行与债务人于2023年7月17日签订的《票据池业务合作协议》及其项下所有“融资合同”。
2、质押担保范围
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融资行代表质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费、质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
3、质押期限
质押权与本合同质押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清偿完毕后,质押权终止。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676,308.92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39.40%。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630,210.92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无担保余额,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46,098.0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最高额保证合同》;
2、《保证合同》;
3、《最高额质押合同》。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3-085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7月17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3]120124号),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机构对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并形成了审核问询问题。
公司将按照审核问询函的要求,会同相关中介机构逐项落实并及时提交对问询函的回复,回复内容将通过临时公告方式披露,并在披露后通过深交所发行上市审核业务系统报送相关文件。
公司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尚需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后方可实施,最终能否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及其时间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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