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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57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建新”)、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力鼎”)、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迁力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8,184,3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5.1014%),现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计划在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8,184,36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1014%)。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一)本次减持计划的情况

  1. 减持原因:自身资金需求。

  2. 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持有的股份(含该等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后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 减持方式:通过集中竞价和(或)大宗交易方式。

  4. 减持股份数量及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合计拟减持股份数量不超过8,184,36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101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建新、宿迁力鼎已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并已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投减持特别规定,上海建新、宿迁力鼎作为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及以上,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不再受比例限制。

  广州力鼎仍在向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尚未完成备案。广州力鼎减持股份仍将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若广州力鼎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及以上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将不再受比例限制。

  若减持期间公司有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减持数量将相应进行调整。

  5. 减持期间: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6个月内进行。

  6. 减持价格区间:根据减持时的市场价格确定。

  (二)股东承诺及履行情况

  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做出如下承诺:

  1. 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单位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单位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2)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3)本承诺函出具日后,若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做出其他监管规定,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该等规定时,本单位承诺届时将按照该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2. 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在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本单位可减持发行人的股份:

  ①本单位承诺的锁定期届满;

  ②在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2)在减持本单位所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公司股份时,本单位将提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减持意向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发行人应提前三个交易日进行公告,并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或届时有效的有关上市公司股东减持相关规定履行通知、备案、公告等程序。本单位持有的公司股份低于5%时除外。

  3)若本单位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同意承担因违反上述承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不存在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持股意向、承诺一致。

  三、相关风险提示

  (一)本次减持计划实施具有不确定性,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将根据市场情况、公司股价情况等情形决定是否具体实施本次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数量、价格的不确定性,也存在能否按期实施完成的不确定性。

  (二)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股份减持计划系股东的正常减持行为,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及未来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三)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四)在本计划实施期间,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将严格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百川畅银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证券代码:300614          证券简称:百川畅银          公告编号:2023-056

  债券代码:123175          债券简称:百畅转债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

  减持计划期限届满的公告

  公司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12月27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2-086),上海建新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建新”)、广州力鼎恒益投资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广州力鼎”)、宿迁钟山天翊力鼎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宿迁力鼎”)为一致行动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8,184,36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5.1014%),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计划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和(或)自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8,184,363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5.1014%)。

  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了《关于合计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股份进展暨减持时间过半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

  公司于近日收到股东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减持百川畅银股份进展的告知函》,自2022年12月27日减持计划公告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均尚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减持股份计划期限已届满。现将减持计划实施情况公告如下:

  一、股东减持情况

  1. 股东减持股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均尚未通过任何方式减持公司股份。

  2. 股东本次减持前后持股情况

  上述股东因未减持公司股份,所持公司股份情况亦未发生变动,具体持股情况如下:

  

  3. 股东创业投资基金备案情况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广州力鼎尚未完成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申请适用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备案。广州力鼎减持股份仍将遵守“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采取大宗交易方式的,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的规定。若广州力鼎申请成功且通过基金业协会的备案,根据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符合创投减持特别规定的创业投资基金,投资期限已满60个月及以上的,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或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总数将不再受比例限制。

  二、其他相关说明

  (一)本次减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

  (二)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严格遵守了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前曾作出的承诺,本次减持事项与已披露的意向、减持计划一致。

  (三)本次减持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四)截至本公告日,上述股东减持计划期限已届满。在减持计划实施期间,上述股东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三、备查文件

  上海建新、广州力鼎、宿迁力鼎出具的《关于减持百川畅银股份进展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河南百川畅银环保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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