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03 证券简称:盛达资源 公告编号:2023-042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诉讼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原告、反诉被告;
3、涉案的金额:本诉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1,211,610,079.21元,反诉涉案金额暂计人民币800,596,700.00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及反诉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3)京03民初60号,同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法院就该案作出(2023)京03民初60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董赢、柏光辉对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不服,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法院裁定驳回董赢、柏光辉的复议请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28日、2023年4月20日、2023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提起诉讼的公告》、《关于提起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6、2023-019、2023-031)。
一、诉讼进展情况
公司与董赢、柏光辉合同纠纷案于2023年6月20日由法院进行了首次开庭审理,截至目前,案件尚未判决。公司于近日收到法院送达的《民事反诉状》,董赢、柏光辉就上述合同纠纷案向法院提起反诉,具体情况如下:
(一)反诉当事人
反诉原告一(本诉被告一):董赢
反诉原告二(本诉被告二):柏光辉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二)反诉请求
1、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赔偿前期工程报告编制费用等工作经费损失、设计费增加损失、总投资额增加损失、项目迟滞导致的资金成本损失、项目迟滞导致的销售利润差损失及交易成本损失,暂合计人民币8亿元。
2、判令反诉被告返还反诉原告支付的相关人员工资和奖金共计59.67万元。
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等全部诉讼费用。
(三)反诉事由
董赢、柏光辉认为公司违约,导致其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向法院提起反诉。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为人民币1,492.27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5%。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本次诉讼及反诉案件尚在审理中,对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诉讼和反诉案件的审理及执行情况,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民事反诉状》;
2、其他有关法律文书。
特此公告。
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三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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