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送出日期:2023年7月18日
1 公告基本信息
2 日常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 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开放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 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相关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
3 日常申购业务
3.1 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基金账户的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申购最低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 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3.3 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 日常赎回业务
4.1 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4.2 赎回费率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如下表所示: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赎回费总额的100%归入基金财产。
4.3 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 日常转换业务
5.1 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 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 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 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人民币(含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如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 基金销售机构
7.1 场外销售机构
7.1.1 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7.1.2 其他销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7.2 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 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按规定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9 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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