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31 证券简称:隆达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2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64,041,008股,其中无锡国联产业升级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联产投”)、伊犁苏新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伊犁苏新”)、南京道丰投资管理中心(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南京道丰”)、江苏疌泉金茂新材料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疌泉金茂”)、江苏一带一路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江苏一带一路”)、无锡太湖云和正奇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太湖云和正奇”)以及国信证券-兴业银行-国信证券隆达股份员工参与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员工战略配售管理计划”)限售期系自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达股份”或“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此外,无锡云上联信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云上联信”)、无锡国发开元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发开元”)以及王国东均为自其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092,246股,限售期为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8,948,762股
● 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类型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4月27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893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6,171.4286万股,并于2022年7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后总股本为246,857,143股,其中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96,267,299股,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50,589,844股。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为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包含战略配售股),锁定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其中战略配售数量为5,092,246股。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8,948,762股。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东数量为10名,限售股数量共计64,041,0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94%,该部分限售股将于2023年7月24日起上市流通。
二、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后至今公司股本数量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导致股本数量变化的情况。
三、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的有关承诺
根据《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及《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科创板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关于其持有的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承诺如下:
(一)公司股东云上联信承诺:
1.本企业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取得之日为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欲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将减持原因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3.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前述第2条所述本企业所持股份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5.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二)公司股东国发开元、王国东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所持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前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取得之日(取得之日为该等股份完成工商登记之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该部分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本人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本人将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三)公司股东国联产投、伊犁苏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上述锁定期满后,在本企业持有公司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5%以上期间,如本企业欲减持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的,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提前将减持原因和拟减持数量等信息以书面方式通知公司,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自公司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方可减持公司股份。
3.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4.前述所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5.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四)公司股东江苏一带一路、疌泉金茂、太湖云和正奇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五)公司股东南京道丰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若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发行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企业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除上述外,本企业还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股份减持的相关规定。
3.前述所持股份数量和减持数量与一致行动人所持股份合并计算。
4.如不履行本承诺所约定的义务和责任,本企业接受如下处理:(1)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本企业违规减持公司股票的收益将归公司所有;(3)如果因本企业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企业将向公司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根据届时相关规定采取其他措施。
(六)公司员工战略配售管理计划的股票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
四、中介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隆达股份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股东均已严格履行了相应的股份锁定承诺;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首次公开发行限售股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股东承诺;隆达股份关于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所述,本保荐机构对隆达股份本次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无异议。
五、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情况
(一)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总数为64,041,008股
1. 本次上市流通的战略配售股份数量为5,092,246股,限售期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本公司确认,上市流通数量为该限售期的全部战略配售股份数量。
2. 除战略配售股份外,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数量为58,948,762股。
(二)本次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24日
(三)限售股上市流通明细清单
注:持有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以四舍五入的方式保留四位小数。
限售股上市流通情况表: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二)《华英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江苏隆达超合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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