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威迈斯”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4,210.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已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006号文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采用向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定向配售(以下简称“战略配售”)、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网上向持有上海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发行人与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或“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4,210.00万股。其中初始战略配售数量为842.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承诺的认购资金已于规定时间内全部汇至保荐人(主承销商)指定的银行账户,依据本次发行价格确定的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为842.00万股,约占本次发行总数量的20.00%,初始战略配售股数与最终战略配售股数相同,不向网下回拨。
网上网下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发行数量为2,694.4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80.00%;网上发行数量为673.60万股,约占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数量的20.00%。最终网下、网上发行合计数量为本次发行总数量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共3,368.00万股,网上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回拨情况确定。
本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47.29元/股。发行人于2023年7月17日(T日)通过上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定价初始发行“威迈斯”A股673.60万股。
根据《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以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发行公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公布的回拨机制,由于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约为3,113.70倍,高于100倍,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决定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将扣除最终战略配售部分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10.00%(向上取整至500股的整数倍,即336.80万股)由网下回拨至网上。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2,357.6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70.00%,其中网下无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121.5477万股,网下有锁定期部分最终发行股票数量为236.0523万股;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1,010.40万股,约占扣除战略配售数量后发行总量的30.00%。
回拨机制启动后,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为0.04817413%。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缴款环节,并于2023年7月19日(T+2日)及时履行缴款义务:
1、网下获配投资者应根据本公告及时足额缴纳认购资金,资金应当于2023年7月19日(T+2日)16:00前到账。网下投资者如同日获配多只新股,请务必按每只新股分别缴款。同日获配多只新股的情况,如只汇一笔总计金额,合并缴款将会造成入账失败,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本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2023年7月19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资金而放弃认购的股份由保荐人(主承销商)包销。
2、本次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网下投资者参与初步询价报价及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填写限售期安排,一旦报价即视为接受本次发行的网下限售期安排。
3、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扣除最终战略配售数量后本次发行数量的70%时,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4、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按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未足额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的网上申购。放弃认购的次数按照投资者实际放弃认购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与可交换公司债券的次数合并计算。
5、本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向已参与网上申购并中签的网上投资者和网下发行获得配售的所有配售对象送达获配缴款通知。
一、战略配售最终结果
(一)参与对象
本次发行中,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证发〔2023〕33号)(以下简称“《首发承销实施细则》”)、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合确定,包括:
(1)参与科创板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上海东方证券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证创新”));
(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1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威迈斯1号资管计划”)和国泰君安君享科创板威迈斯2号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威迈斯2号资管计划”);
(3)其他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
上述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关于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核查情况详见2023年7月14日(T-1日)公告的《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和《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二)获配结果
2023年7月13日(T-2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协商确定本次发行价格为47.29元/股,本次发行股数4,210.00万股,本次发行总规模约为199,090.90万元。
依据《首发承销实施细则》,本次发行规模在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本次发行保荐人相关子公司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6,000万元。东证创新已足额缴纳战略配售认购资金,本次获配股数126.8767万股,获配资金为59,999,991.43元。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21日(T+4日)之前,依据东证创新缴款原路径退回。
截至2023年7月12日(T-3日),全部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均已足额按时缴纳认购资金,根据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及其承诺认购的金额。初始缴款金额超过最终获配股数对应金额的多余款项,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2023年7月21日(T+4日)之前将超额缴款部分依据原路径退回。
综上,本次发行最终战略配售结果如下:
二、网上摇号中签结果
根据《发行公告》,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已于2023年7月18日(T+1日)上午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北塔707室进行本次发行网上申购的摇号抽签仪式。摇号仪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摇号过程及结果已经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公证。中签结果如下:
凡参与网上发行申购威迈斯股票的投资者持有的申购配号尾数与上述号码相同的,则为中签号码。中签号码共有20,208个,每个中签号码只能认购500股威迈斯股票。
三、网下发行申购情况及初步配售结果
(一)网下发行申购情况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8号〕)、《首发承销实施细则》、《上海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上证发〔2023〕36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管理规则》和《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网下投资者分类评价和管理指引》(中证协发〔2023〕19号)等相关规定,保荐人(主承销商)对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资格进行了核查和确认。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管理系统平台(发行承销业务)最终收到的有效申购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做出如下统计:
本次发行的网下申购工作已于2023年7月17日(T日)结束。经核查确认,《发行公告》披露的325家网下投资者管理的8,471个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全部按照《发行公告》的要求进行了网下申购,网下有效申购数量为7,655,530.00万股。
(二)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根据《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中公布的网下配售原则,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对网下发行股份进行了初步配售,初步配售结果如下:
注1:初步配售比例=该类投资者初步获配总量/该类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
注2: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尾数若存在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本次网下初步配售无余股。
以上初步配售安排及结果符合《发行安排及初步询价公告》公布的配售原则,最终各配售对象获配情况详见“附表:网下投资者初步配售明细表”。
四、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网下投资者对本公告所公布的网下配售结果如有疑问,请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联系。具体联系方式如下: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联系电话:021-23157440
发行人: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主承销商):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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