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2052 股票简称:ST同洲 公告编号:2023-090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南山区法院”)送达的《执行裁定书》【(2023)粤0305执9768号】等相关法律文书。深圳南山区法院对公司与深圳市道通彩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为深圳市清华彩虹纳米材料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彩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裁定。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 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彩虹公司作为原告因租赁合同纠纷对公司提起诉讼,向深圳南山区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了该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南山区法院受理本次诉讼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公司因不服深圳南山区法院的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公司与彩虹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相关情况请查阅公司于2022年3月25日、2022年6月15日、2023年4月27日和2023年7月11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新增累计诉讼、仲裁案件情况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9)、《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42、2023-069、2023-088)。
二、 本次诉讼裁定情况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道通彩虹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粤03民终28502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九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9条、第36条、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扣留、提取其等值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及利息、执行费、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为限,暂计人民币10993578.98元或等值外币)。
本裁定立即执行。
三、 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上述强制执行事项暂未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产生重大影响,对2023年度经营业绩的影响以年度审计结果为准。鉴于上述事项正在进展过程中,目前暂无法估计上述事项对公司的最终影响。目前公司自有资金较为紧张,上述强制执行事项可能会导致公司资金紧张加重,从而可能影响到公司的生产运营;如公司等值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可能会影响到公司的生产运营。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董事会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理性投资。
五、 备查文件
1、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同洲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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