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1488 证券简称:豪恩汽电 公告编号:2023-00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3]1026号文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3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为人民币39.78元/股,共计募集资金人民币914,94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836,509,150.61元。2023年6月29日,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天运[2023]验字第90031号)。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公司、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版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公司开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并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注: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83,650.92万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包括会计师费、律师费、发行手续费及其他发行上市费用等)及利息等。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竹子林支行、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浦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后海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支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丙方: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规定,
甲、乙、丙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金融产品的,原则应购买乙方银行发行的金融产品,若甲方以募集资金购买其他机构金融产品的,甲方应要求金融产品发行机构与甲方及丙方共同签署《金融产品三方监管协议》。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主办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付爱春(身份证号:420923198310031856)、朱锦峰(身份证号:360103198509033810)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主办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5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主办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深圳市豪恩汽车电子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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